某保險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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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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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7民終39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
負責人:傅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豐城市。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負責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原審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2民初1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中對趙XX的貨物損失187650元和車輛停運損失18000元(兩項合計2056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判決;2、將一審判決中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魯FXXXXX車車輛損失57935元的判項改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剩余55935元車輛損失由趙XX承擔30%即16780元,余3915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本案上訴費由趙XX負擔。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補充上訴請求:第二次鑒定費9000元應按比例進行分攤。事實與理由:雖然一審法院對案件責任劃分清楚,但對該起事故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并未查清,僅憑趙XX一方所要求的貨物損失187650元為依據,而不將由一審法院委托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所做出的鑒定意見作為參考。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說明“魯FXXXXX車車載貨物能正常使用數量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認定魯FXXXXX車車載貨物全損不客觀,應按照比例計算魯FXXXXX車載貨物損失”。而且,趙XX在該起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趙XX也應當在該貨物損失中承擔30%的損失。同理,對于趙XX的車輛損失(除交強險承擔2000元外)也應承擔30%的責任,即:(57935元-2000元)X30%=16780元。另外,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該損失由趙XX承擔。
趙XX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應予維持。對于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上的貨物應認定全損,損失金額為187650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現場照片可以看出,當時現場火勢非常大,掛車的車板和車梁這種特殊材料都被燒毀,車上的貨物為TPU顆粒,在這場事故中部分被完全燒毀,剩下未被完全燒毀的部分也被高溫破壞,并且滅火物資的使用,使TPU顆粒也被嚴重污染無法使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也到現場查勘,也知道TPU顆粒不能再使用,但貨物被拉到停車場之后,保險公司也不進行定損。趙XX與保險公司積極溝通毀損TPU顆粒的處理,保險公司也無人進行任何跟進。貨主在事故發生后查看了TPU顆粒,發現TPU顆粒不能再使用,要求趙XX進行賠償,并且該筆賠償在運輸費中予以沖抵,提供了相關憑證證明,剩余被損壞的TPU顆粒也是停車場進行了清理。
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其貨物損失、魯FXXXXX號掛車損失、魯FXXXXX和魯FXXXXX號掛車停運損失、鑒定費等共計228168.6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2、一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6日4時42分,劉軍輝駕駛贛CXXXXX/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北往南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3115KM+122M處時,車輛與由趙XX駕駛的魯FXXXXX/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贛CXXXXX/贛CXXXXX號車起火燃燒,贛CXXXXX/贛CXXXXX號車駕駛人劉軍輝、乘車人劉水爐受傷(劉軍輝2018年08月03日經救治無效死亡),兩車及所載貨物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江西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八支隊第六大隊認定:認定劉軍輝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XX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申請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其駕駛的魯FXXXXX號掛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價格及魯FXXXXX/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因事故造成的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21日停運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魯FXXXXX號車在評估基準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扣除維修殘值后)為62420元;魯FXXXXX號車車載貨物(TPU顆粒)的損失價值為187650元。魯FXXXXX/魯FXXXXX車在評估基準日的日停運損失為1973元;魯FXXXXX/魯FXXXXX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自2018年7月16日至208年8月21日停運損失總計為71028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共計4000元。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駕駛的魯FXXXXX號掛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價格進行重新鑒定。經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果為:1、魯FXXXXX車車輛損失鑒定為57935元;2、魯FXXXXX車車載貨物損失鑒定為:魯FXXXXX車車載貨物能耐正常使用數量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認定魯FXXXXX車車載貨物全損不客觀,應該按照比例計算魯FXXXXX車車載貨物損失,受鑒定資料限制,我中心不能確定魯FXXXXX車車載貨物詳細損失數量和金額。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9000元。原告趙XX駕駛的魯FXXXXX/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煙臺新林物流有限公司,趙XX與煙臺新林物流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事故發生時原告正在履行與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將該公司的TPU顆粒運往深圳市,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協議未能按約定履行,導致原告賠償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貨物損失共計187650元。劉軍輝駕駛的贛CXXXXX/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人系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江西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八支隊第六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采信。因肇事車輛贛CXXXXX/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人系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且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按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由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關于原告的合理損失。關于原告主張的掛車損失,因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的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且程序合法,予以采信,確定原告的掛車損失為57935元。關于原告主張的魯FXXXXX車車載貨物損失,因鑒定資料受限,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未能確定魯FXXXXX車車載貨物的詳細損失數量和金額,結合原告提交的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沖抵說明、收款收據等證據,對原告主張的車載貨物損失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因重新鑒定的鑒定意見改變了原鑒定意見,故原鑒定費由原申請人負擔,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由保險公司負擔。關于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因魯FXXXXX/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是合法運營車輛,被損車輛修復期間(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21日)的停運損失確實存在,但其主張標準過高,參照江西省交通運輸業工資標準酌定為500元/天。因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該損失應由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2019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依法認定原告的合理損失如下:1、掛車損失:57935元;2、車載貨物損失:187650元;3、停運損失:36天X500元/天=18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263585元。此款由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停運損失18000元的70%,即12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再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按責任承擔17050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172509.5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趙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126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信豐縣人民法院標的款賬號:1、用戶名:信豐縣人民法院;2、賬號:14XXX47;3、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信豐縣支行營業部)。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20元,減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652元,由原告趙XX承擔708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向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總隊直屬八支隊第六大隊(下稱“高速交警六大隊”)調取了以下證據:1、2018年7月17日高速交警六大隊對趙XX的詢問筆錄;2、高速交警六大隊的貨物處理通知書;3、2018年7月25日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合同;4、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清單價值表和貨物性質證明(2018年7月17日);5、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收貨(出庫)清單。趙XX質證認為,對二審法院調取的證據沒有異議,但證據3與本案無關。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對趙XX的詢問筆錄、貨物處理通知書、貨物清單價值、貨物性質證明予以確認;對2018年7月25日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合同不予確認,該合同是事故發生簽訂的,與本案無關;對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收貨(出庫)清單予以確認,根據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可知,趙XX承運了TPU塑料顆粒。
本院二審查明,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寶力威塑膠有限公司向煙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購買E185、E395等TPU塑膠顆粒。2018年7月16日4時,趙XX駕駛的魯FXXXXX/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由北往南行駛,車上裝載了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承運的貨物,貨物包括:煙臺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塑膠顆粒,萬華化學(北京)有限公司生產的桶裝內涂,煙臺金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防火材料和防火膠,釬桿1根等。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魯FXXXXX/魯F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裝載的部分貨物受損。2018年8月10日,煙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運費沖抵說明,記載:“委托貴司(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托運的E185、E395塑膠顆粒,由于運輸原因已全部損壞,不能正常使用,其中E185損失3500KG,單價24.3元,合計85050元;E395損失4500KG,單價22.8元,合計102600元,上述損失共計187650元,現向你司提出索賠。經合議該損失費用同意從我司欠貴司6月份運費中直接扣除187650元,剩余運費在7月份費用中一起結算”。2018年8月17日,煙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了187650元運費抵扣收款收據。同月,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了收到趙XXE185、E395塑膠顆粒貨物損失187650元的收款收據。本院二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涉案魯FXXXXX車的車輛損失和18000元停運損失。雙方當事人對魯FXXXXX車的車輛損失57935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該車輛損失57935元的承擔,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余55935元由趙XX承擔30%即16780元,其余70%即39155元由其承擔。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在處理趙XX的車輛損失、貨物損失時,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該認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對車輛損失、貨物損失責任的處理,已涉及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而且,某保險公司已對貨物損失責任的承擔提起上訴,本院對保險限額內賠償的金額將一并考慮。一審判決認定趙XX的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損失由豐城市宏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趙XX按責任比例承擔。魯FXXXXX車在事故中受損是客觀事實,需要停運修理,存在停運損失,所以,本院對人民財保宜春公公司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關于停運損失判項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趙XX魯FXXXXX車所載貨物的損失。對于案涉的貨物損失,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認為,魯FXXXXX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所載貨物的損失價值為187650元。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魯FXXXXX車車載貨物能正常使用數量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認定魯FXXXXX車車載貨物全損不客觀,應按照比例計算魯FXXXXX車車載貨物損失,受鑒定資料所限制,我中心不能確定F5386掛車車載貨物詳細損失數量和金額”。由此可知,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對魯FXXXXX車車載貨物損失并未提出具體明確鑒定意見。趙XX認為事故發生時魯FXXXXX車尾部的貨物也著火,并提供照片予以證明。本院認為,TPU塑膠顆粒只是魯FXXXXX車車載的一部分貨物,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關于車載貨物損失187650元的鑒定意見,并未涉及魯FXXXXX車車載貨物的未受損失貨物。趙XX提供了煙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運費沖抵說明、運費抵扣收款收據和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損失187650元收款收據等證據支持其貨物損失的主張。本院二審向高速交警六大隊調取了趙XX詢問筆錄、事故照片、貨物清單價值、貨物性質證明以及山東威廣鐵路集裝箱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承運貨物的發貨清單,證明魯FXXXXX車車載貨物在事故中受到一定損失。煙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TPU塑膠顆粒的供貨商,其出具的貨物沖抵說明、運費抵扣收款收據能夠證明受損失的貨物不存在價值。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魯FXXXXX車車載的TPU塑膠顆粒受損后仍有價值,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魯FXXXXX車的車載貨物損失為187650元。一審判決認定魯FXXXXX車的車載貨物損失為187650元,具有事實依據。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貨物損失(187650元)70%的賠償責任。
關于重新鑒定費用的負擔。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僅部分改變了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改變金額不大。同時,一審判決認定原鑒定費由趙XX負擔,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法院對鑒定費的處理意見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增加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軍
審 判 員 彭偉明
審 判 員 肖利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 吳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