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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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民初78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郭XX,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北京仁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區、203。
負責人:羅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郭XX與被告雷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紫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XX、紫金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郭XX車輛修理費16995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5日17時30分,在北京市密云區民政局門口,雷XX駕駛解放牌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倒車,適有郭XX駕駛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雷XX駕駛車輛尾部與郭XX駕駛車輛右側接觸,造成兩車損壞,郭XX車上乘車人郭亞蘭受傷。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溪翁莊中隊認定雷XX負事故全部責任,郭XX無責任。
雷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紫金保險公司提交答辯狀稱:雷XX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期限為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事故發生在有效期內,交強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故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對原告予以賠付,其他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5日17時30分,在北京市密云區民政局門口,雷XX駕駛解放牌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倒車,適有郭XX駕駛京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雷XX駕駛車輛尾部與郭XX駕駛車輛右側接觸,造成兩車損壞,郭XX車上乘車人郭亞蘭受傷。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溪翁莊中隊認定雷XX負事故全部責任,郭XX無責任。郭XX維修車輛共花費16995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修理費發票、維修服務委托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雷XX、紫金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雷XX承擔。
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確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故本院憑修車費發票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郭XX車輛維修費二千元。
二、雷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郭XX車輛維修費一萬四千九百九十五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五百六十元(郭XX預交),由雷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郭XX)。
案件受理費二百二十四元(郭XX預交),由雷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郭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 娜
人民陪審員 崔玉華
人民陪審員 張國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爽
書 記 員 鄭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