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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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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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X,男,漢族,住山東省巨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菏澤市丹陽辦事處武屯社區。
原告白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0875元、拖車費4600元、路產損失3977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2日13時40分許,白X駕駛的魯R×××××/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31泰新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7公里500米時,因操作不當與中央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及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泰山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白X負事故全部責任。另魯R×××××號車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等商業險。因與被告協商未果,為獲取合理的賠償數額,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待審核原告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營運證等相關證件后,同意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依法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原告訴求的車損數額過高,部分部件應當以修復為原則,因鑒定結論系原告單方委托,保險公司申請對于涉案車輛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車輛維修費用、配件更換的合理性、必要性進行鑒定,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白X系魯R×××××號車輛的實際車主,掛靠巨野得君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經營。2019年2月18日,巨野得君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一份,約定魯R×××××號汽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8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并有不計免賠。保險責任期間為2019年2月19日0時起至2020年2月18日24時止。2019年6月22日13時40分許,原告白X駕駛該車輛沿S31泰新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操作不當與中央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及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泰山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魯R×××××號汽車支付救援服務費1800元、拖車費800元、吊裝費2000元。因魯R×××××號車輛發生事故,與道路護欄相撞,原告為此支付路產損失39770元。原告自行委托泰安信誠價格評估事務所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泰信價評字(2019)第C-340號價值評估報告結論書,認定魯R×××××號車輛損失為90875元。審理過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泰安市魯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出具泰魯偉司鑒【2019】交鑒字第6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魯R×××××號車輛損失為6148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價格評估結論書、救援費發票、拖車費發票、吊裝費發票、修理費發票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巨野得君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系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白X系魯R×××××號車輛的實際車主,保險利益應由原告享有。由于泰信價評字(2019)第C-340號價值評估報告結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被告有異議,本院不予采信。庭審過程中,被告口頭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2020年3月1日被告向本院郵寄了鑒定人員出庭申請書,已超出本院規定的時間。在本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未提出書面申請,亦未交納鑒定人員出庭的相關費用,因此,本院認為被告放棄了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權利。車損數額應以泰魯偉司鑒【2019】交鑒字第6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的61480元為準。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白X保險理賠款105850元(魯R×××××車損61480元、救援服務費1800元、拖車費800元、吊裝費2000元、路產損失39770元),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2元,由原告負擔350元,由被告負擔11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預交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