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閆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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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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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07民初874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王XX,女,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臨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蘇連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XX,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蘇州市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837749XXXX。
負責人:高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寇XX,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閆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戴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閆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0611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0日05時許,原告王XX乘坐楊大專駕駛的魯Q×××××/魯Q×××××號車輛行駛至402省道與厲墩線交叉路口處時,與被告閆XX駕駛蘇G×××××號車輛發生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及王XX、楊大專受傷。公安機關認定,被告閆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約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閆XX辯稱,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求法庭審核被保險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因車輛超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加扣10%絕對免賠率。人傷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且鑒定三期過長、傷殘程度過高,應對原告的醫療費扣除15%非醫保費用。原告主張數額過高,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損失。答辯人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用。
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認定如下:原告王XX2019年4月20日5時00分許,被告閆XX駕駛蘇G×××××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連云港市贛榆區厲殷線由北向南行駛至402省道與厲殷線交叉路口處時,與楊大專駕駛魯Q×××××/魯Q×××××號車輛沿402省道由西往東行駛相撞,造成楊大專、原告王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邊路燈損壞。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認定,被告閆XX駕駛機動車超載、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未減速慢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大專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XX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閆XX系蘇G×××××號車輛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特別約定。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另一傷者楊大專已就其損失起訴至本院,原告王XX與楊大專同意蘇G×××××號車輛交強險由王XX分得醫療費限額5000元及死亡傷殘限額100000元,由楊大專分得醫療費限額5000元及死亡傷殘限額10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主張醫療費是否合理;2、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3、原告誤工損失計算標準。
根據原被告舉證、質證和庭審調查、庭審辯論情況,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原告主張醫療費是否合理的問題,根據原告方某的住院病案、醫療費票據、住院費用匯總清單,原告傷后在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醫院、臨沭縣人民醫院共住院治療21天,期間產生醫療費經本院審核為19827.2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醫療費要求扣除15%非醫保費用,但未舉證證明非醫保用藥的名稱、數量及相應替代用藥的名稱、數量,故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問題。根據連云港市贛榆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托,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贛人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被鑒定人王XX于2019年4月20日因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入院,構成九級傷殘。2、綜合評定本次損傷形成誤工日15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支出司法鑒定費17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系單方委托,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較長,傷殘等級過高,但未舉證證明。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贛人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并非原告單方委托,且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該鑒定意見書存在錯誤,故對被告該異議,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原告誤工損失計算標準的問題。原告提交身份信息、臨沭縣春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要求誤工費用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身份信息顯示其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臨沭縣青云鎮白峪后街,應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誤工費用損失。誤工期限自2019年4月20日計算至2019年8月25日,合計為128天。
原告王XX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失經本院審核確認共計245869元,包含醫療費19827.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21天*40元)、傷殘賠償金188800元(47200元*20%*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50000元*20%)、誤工費16551.68元(128天*129.31元)、護理費6000元(60天*100元)、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司法鑒定費1750元、交通費300元。因原告王XX與另一傷者楊大專已就交強險限額協商確定分配意見,故被告人保財險蘇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05000元。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為140869元(245869元-105000元),因被告閆XX駕駛車輛超載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人保財險蘇州支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10%絕對免賠率,故人保財險蘇州支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88747.5元(140869元*70%*90%),被告閆XX應承擔原告損失9860.8元(140869元*70%*10%)。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王XX損失193747.5元(105000元+88747.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3747.5元;
二、被告閆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860.8元;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閆XX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1元,減半收取715.5元,由被告閆XX承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閆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31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部,帳號:1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戴 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管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