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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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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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7民終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組織機構代碼:91350700768572794W。
主要負責人:熊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福建舜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女,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福建華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福建省浦城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X、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法院(2019)閩0722民初1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楊X2000元,并依據重新鑒定結果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浦城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車損價格認定結論書,屬于楊X單方委托且不符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要求,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申請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并未進行重新鑒定,屬于程序違法;2.在一審中陳XX承認收到某保險公司支付的2000元,并當場表示要給楊X,但楊X不要,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再另行支付200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楊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駁回上訴。
陳XX未作答辯。
楊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事故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車損修理費2000元。2、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車損修理費損失人民幣51737.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9日11時17分許,陳XX駕駛閩HXXXXX號汽車與葉洙彤駕駛登記在楊X名下的閩AXXXXX號汽車發生碰刮,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葉洙彤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陳XX駕駛閩HXXXXX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閩AXXXXX號車輛損失經浦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為105475元。
一審法院認為,陳XX駕駛閩HXXXXX號汽車與葉洙彤駕駛登記在楊X名下的閩AXXXXX號汽車發生碰刮,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陳XX、葉洙彤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楊X的閩AXXXXX號汽車遭受損壞,陳XX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陳XX駕駛車輛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賠償給楊X。楊X財產損失,依法確定如下:楊X車輛損失修理費105475元,某保險公司車輛修理費有異議,認為不符合證據三性要求,也不清楚是否有更換那些新零件。因楊X提供的車損價格認定結論書,是經法定機構浦城縣價格認證中心,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價格認定,價格表中有零件名稱、數量和單價。某保險公司有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推翻價格認定結論書,異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本案應按浦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車損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的價格作為定案的證據,即確定楊X車輛損失修理費為105475元,扣除交強險限額范圍內2000元,超出部分103475元,按比例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03475元的50%即51737.5元給楊X。某保險公司提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已支付出2000元,接受方并不是楊X或葉洙彤,由某保險公司自行向接受方追回。陳XX提出其車輛損壞修理費,要求本案楊X承擔,因陳XX未提出反訴,其主張的請求,不予采納。楊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給楊X的財產損失費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給楊X的財產損失費51737.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楊X提交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擬證明涉案事故發生當天,某保險公司已派人現場查勘,也到車行對車輛損失進行確認。某保險公司經質證后認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并不能證明楊X所主張的內容,某保險公司所核定的價格為30000到50000元。本院認為,對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能夠證實本案的車輛損失情況,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查明的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本案中,浦城縣價格認證中心為符合資質的鑒定機構,其所出具的車損價格認定結論書系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價格認定,且楊X委托鑒定項目與某保險公司所確認的項目相同,僅是價格上不同,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但其在一、二審中均未提供足以推翻涉案車輛車損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反駁證據,其單方核定的價格不足以推翻鑒定結論,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的該項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提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已支付出2000元,但接受方并不是楊X,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賠償楊X2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4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發清
審判員 陳榮富
審判員 邱 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邱方平
書記員趙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