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艾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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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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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
被告:艾XX,男,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艾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法官張金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艾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艾XX支付理賠款224647.53元及違約金(以224647.53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2.要求艾XX支付保費3984元及利息(以398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艾XX承擔。事實和理由:艾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事項,并簽訂《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用于艾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靜安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辦理個人貸款,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艾XX每月應支付保費1992元,直至理賠之日止,且發(fā)生理賠事宜后,艾XX應在30天內(nèi)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否則視為違約,并應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某保險公司賠償之日,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此后,艾XX向光大銀行申請貸款并于2018年10月17日簽訂《個人貸款合同》,貸款金額24萬元。光大銀行按約定向艾XX指定賬戶放款。后艾XX未按期還款,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單約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光大銀行賠償224647.53元。截至理賠日,艾XX尚欠保費3984元未付。某保險公司多次向艾XX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艾XX辯稱,認可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賠償理賠款和保費,但是對于訴訟請求違約金部分不認可,我方認為過高,雖然原告把第三人撤銷也不主張質(zhì)押車輛相關權益,但簽訂三方協(xié)議后我想知道抵押車輛被哪方扣押,請求盡早歸還車輛,事實中原告稱對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原告不是抵押權人或質(zhì)押權人,不享有該項權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7日,光大銀行(貸款人)與艾XX(借款人)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光大銀行向艾XX提供貸款24萬元用于個人消費,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7日。貸款借據(jù)對貸款期限實際起始日與實際到期日另有約定的,以貸款借據(jù)中的約定為準。合同的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5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7.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nèi)容。合同后附《關于貸款細節(jié)的約定》。
2018年10月17日,某保險公司向艾XX出具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投保人為艾XX,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267272.19元,保險期間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艾XX每月交納保費1992元。投保人授權保險人、貸款發(fā)放人直接或委托支付公司等扣除每月應繳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的應償還貸款達到30天(不含),保險人將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保險人將相關賠款賠付至被保險人后,有權對全部賠償款項和應付而未付保險費向投保人進行追償。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5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發(fā)生逾期、提前還款,保險人均有權催回應付而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銀行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基于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的應償而未償還貸款達到30天(不含)違約而向被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催回應付而未付保費、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
上述貸款發(fā)放后,艾XX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代艾XX償還光大銀行貸款本息224647.53元(本金為221895.24元)。艾XX亦未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截至某保險公司代償之日尚欠保費3984元。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通知書、權益轉讓確認書、交易查詢明細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艾XX為其向光大銀行的貸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與艾XX之間形成了保證保險合同關系。基于上述保險單艾XX與光大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光大銀行依照約定向艾XX發(fā)放貸款。艾XX應按時向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息并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費。艾XX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和交納保費的義務,某保險公司代艾XX償還光大銀行貸款本息后,光大銀行將追償?shù)臋嗬D讓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有權在其代償?shù)姆秶鷥?nèi)向艾XX進行追償。截止某保險公司代償之日,艾XX尚欠某保險公司保費3984元。保險單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5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投保人需以尚欠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按照日千分之一保險人支付違約金。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要求艾XX給付代償款、保費及以尚欠借款本金數(shù)額為基數(shù)的違約金,合法有據(jù)。關于被告車輛抵押權事宜,原被告均同意不在本案中處理,本院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艾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224647.53元及違約金(以221895.2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艾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費3984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7元,由被告艾XX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