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與馬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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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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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4民初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鎮平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何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馬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何X與被告馬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共計350101.2元,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額范圍的損失由被告馬X承擔;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1項賠償數額為342137.4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30日20時30分許,被告馬X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沿滬霍312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1060公里遮山信用社門前處時,與行人何X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被告馬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傷殘經鑒定為34%。
被告馬X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事故為主次責任,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部分損失在商業險限額內按70%計算。本次事故我公司墊付原告10000元醫療費,應予扣除。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誤工費主張與事實不符。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在宜城市居住、生活,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2、對原告提交的襄陽市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鑒定結論過高。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限定時間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提交證據進行反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30日20時30分許,被告馬X駕駛豫R×××××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滬霍312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1060公里遮山信用社門前處時,與行人何X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鎮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馬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6日在鎮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花費醫療費24528.58元。診斷證顯示: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左側額部皮膚擦挫傷,左眼外眥部皮膚裂傷,胸部閉合傷,肺挫傷,左側肋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胸部閉合傷,脾破裂,腹腔積血。出院醫囑:檢測生命體征,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原告自2019年5月6日至7月11日在宜城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66天,花費醫療費35874.4元。診斷證顯示:左橈骨遠端骨折(粉碎性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肺挫傷,肋骨骨折(左側第5、6肋骨骨折,右側第4/5肋骨不完全骨折),胸腔積液,脾破裂切除術后。出院醫囑:繼行規范治療,定期復診。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檢查花費309.8元,7月28日檢查花費577元,8月1日檢查花費138元。原告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1日在宜城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費醫療費6427.49元。診斷證顯示:不全性腸梗阻,車禍傷術后,脾臟切除術后,左手腕粉碎性骨折術后,左側第6肋及左側肩胛下角骨折,右側恥骨及左側髖臼骨折伴骨痂生長。出院醫囑顯示:因患者左側第6肋骨骨折,不全性腸梗阻建議休息40天,加強營養,遵醫囑口服聚乙二醇。原告委托襄陽市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鑒定報告顯示:1、被鑒定人何X脾切除的損傷,已構成八級傷殘;左腕關節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胸部肋骨骨折的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上述多等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34%。2、建議后續費用需人民幣16000元。3、被鑒定人傷后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為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200元。原告自2017年起在宜城市中心農貿城租房居住,并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宜城市何X干鮮果行”,經營干果批發零售業務,其女兒何某某生于2005年1月2日。
事故發生時,被告馬X駕駛的豫R×××××號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其本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含喪葬費、死亡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0元,購買有不計免賠特約險。被告馬X持有C1駕駛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
另查明,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567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989.15元,批發和零售業為46683元;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55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3996元。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馬X駕駛車輛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對原告的損失先由事故車輛投保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出交強險限額后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馬X賠償。原告的損失為:1、醫療費:67855.27元。2、住院伙食補助:原告先后三次住院共計98天,50元/天×98天=4900元。3、營養費:20元/天×98天=1960元。4、護理費:原告主張住院98天1人護理,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5677元計算,為45677元/年÷365天×98天×1人=12263.96元。5、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期185天,根據原告病情、醫囑及鑒定報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宜城市經營干果批發零售業務,主張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批發和零售業46683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為46683元/年÷365天×185天=23661.25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經鑒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34%,主張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55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為34455元/年×20年×34%=234294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女兒何某某生于2005年1月2日,原告在宜城市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主張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3996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為23996元/年×4年×34%÷2人=16317.28元。8、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9、交通費:原告主張980元,本院予以支持。10、鑒定費:2200元。原告主張后續治療費16000元,因未實際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待實際支出后可另行起訴。
以上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共計67855.27元+4900元+1960元=74715.27元,已經超出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0000元的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因原告為行人,被告馬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74715.27元-10000元)×80%=51772.22元。原告的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2263.96元+23661.25元+234294元+16317.28元+14000元+980元+2200元=303716.49元,已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含精神撫慰金14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303716.49元-110000元)×80%=154973.19元。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扣減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11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51772.22元+154973.19元=206745.41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案件受理費,且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與被告馬X合理分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何X11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何X206745.41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32元,減半收取3216元,由原告何X負擔116元,被告馬X負擔3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世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曹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