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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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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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522民初61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莘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王X甲之弟),住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莘縣莘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XX,女,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與被告趙XX、某保險公司(平安財險北京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被告趙XX、被告平安財產北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二次手術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電動車損失費、鑒定費共計83875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8日16時20分許,被告趙XX駕駛登記在崔琦名下的京AXXXXX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道333線274KM)莘縣新西環與蒙館路交匯處時,與原告王X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王X甲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趙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X甲承擔次要責任。趙XX駕駛的車輛在平安財險北京公司投保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平安財險北京公司辯稱:趙XX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原告已于2019年11月8日向法院起訴,我公司根據該案(2019)魯1522民初561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了原告醫療費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了原告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1146.32元。對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訴求,應結合其提交的相關證據認定其合理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趙XX辯稱:我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其余同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車輛保險情況、原告獲賠情況,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各項損害費用,本院認定如下:
醫療費:原告主張醫療費120元,并提交了泰山醫學院魯西醫院門診發票一張。被告對費用支出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應提交醫囑以證明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經查,原告傷后經治療于2019年9月20日出院,出院醫囑載明“按時復查股骨正側位片,觀察骨折愈合情況”。原告提交的門診發票顯示日期為2019年12月27日,項目為股骨正側位片,該項檢查與出院醫囑相符,屬合理的檢查費用,應予認定。
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費按照每天30元計算,被告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營養費支出損失,應按照每天20元計算。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營養費標準符合本地物價水平及司法慣例,應予認定。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營養時間為傷后90日,二次手術期間的營養時間擬為20日,營養費計算為30元/天X(90+20)天=3300元。
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按照城鎮居民誤工收入標準每天108.35元計算,被告認為原告戶籍所在地區劃代碼為122,且無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于非農業,誤工費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經查:原告戶籍所在地為莘縣莘州街道辦事處前李莊村,2014年10月21日莘政發[2014]37號《莘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縣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部分村莊村改居的批復》載明莘州街道辦事處前李莊村與左莊村等村莊合并改為興州社區居民委員會,該居民委員會城鄉分類代碼為121,屬鎮中心區。原告作為城鎮居民以山東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108.35元主張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和本地實際,應予認定。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原告傷后誤工時間擬為傷后300日,誤工費計算為108.35元/天X300天=32505元。
護理費:原告主張傷后由其侄子王少賓、弟弟王X乙護理,二人均從事交通運輸行業,護理費應按照2018年山東省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每天262.58元計算。原告為此提交了興州社區居委會前李莊居民小組關于王X甲妻子失聯,傷后由其侄子王少賓護理的證明;莘縣春明運輸有限公司關于王少賓系其單位駕駛員、月收入8000元、2019年8月28日至9月20日因護理其叔王X甲誤工23天、工資停發的證明;王X乙和王少賓的B2駕駛證、王X乙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告質證稱興州居委會的證明真實性無法確認,且未有王X甲妻子失聯的相關證據;莘縣春明運輸公司的證明中無法確定出具人李春明與該單位的關系,且無王少賓在該單位工資發放及停發工資的流水憑證,不能證明其實際減少的工資數額;王少賓和王X乙的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不能說明其護理原告時從事該行業以及因此而導致工資收入減少。本院認為:護理費標準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確定。王少賓和王X乙的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僅能說明二人具有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的資格,不能直接證明其實際從業情況。在無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工資實際支付憑證等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莘縣春明運輸公司出具證明不足以認定王少賓在從事護理期間的從業狀態。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兩名護理人員從事交通運輸行業,對其要求按照此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依法不予支持。根據兩名護理人員戶籍所在地均為莘縣莘州街道辦事處興州社區前李莊村以及與原告的親屬關系,酌情按照山東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108.35元計算護理費。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護理時間擬為傷后150日,其中住院期間護理人數擬為2人,余時間護理人員擬為1人;住院期間為完全護理依賴程度,出院后為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二次手術期間的護理時間擬為30日,護理人數擬1人”以及原告傷后住院22天的事實,護理費計算為:108.35元/日/人X[22日X2人+(150-22)日X1人X50%+30日X1人]=14952.3元。
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并提交了10張定額發票。被告質證稱對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發票為連號票據且未加蓋單位公章,不屬于正規發票,不能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交通費用,同意按照原告的住院天數,每天10元計算。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發票系定額發票且無出票單位蓋章,無法核實支出金額的真實性,亦無法確定與因本次事故就醫治療的關聯性,依法不予認定。原告住所地為莘州街道辦事處前李莊村,就醫地點為位于莘縣燕塔街道辦事處的泰山醫學院魯西醫院,住院22天,根據上述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400元。
電動車車損:原告主張電動三輪車車損1800元,并提交了莘縣紅星汽修門市部出具的發票、銷貨清單及事故現場車輛受損照片。被告認為原告在之前起訴的(2019)魯1522民初5611號案件中已提交上述證據,該案中,法院以上述證據無法證明與本次事故中原告駕駛的車輛存在關聯為由不認可,故本次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認為,銷貨清單及事故現場照片系原告在本案中新提交的證據,照片顯示原告的電動三輪車左前門附近因撞擊受損,銷貨清單載明的車輛維修項目為左車門總成、左下立柱、左下邊梁、左前外飾板、整形噴漆,與車輛受損部位基本一致,結合事故認定書已載明的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的事實,能夠證明原告確實對事故受損車輛進行維修,支出了維修費用,被告應予賠償。但原告事發后未及時申請第三方價格鑒證機構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評估,其自行維修車輛亦未通知被告,排除了被告的參與權、知情權,存在部分修理項目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可能性。現原告車輛已維修完畢,難以進行司法評估,原告對于不能客觀確定其車輛損失數額存在過錯,考慮到修理費用中未扣除殘值等因素,從平衡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應酌情減少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以其主張數額的60%確定,即1800元X60%=1080元。
二次手術費:原告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二次手術費12000元,被告認為鑒定意見書對二次手術費僅僅給出了一個大概的范圍并不確定,原告應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本院認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后續治療費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主張。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左股骨遠端骨折,鑒定意見書已明確原告尚需二次手術費并確定手術費用約需12000元左右,原告據此主張二次手術費12000元,應予認定。
鑒定費:依據山東德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發票,鑒定費認定為2200元。
本院認為:被告趙X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王X甲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車輛在平安財險北京分公司同時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平安財險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合同限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非保險賠償項目或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應由直接侵權人趙XX按照70%的比例賠償。
關于有爭議的訴訟費和鑒定費承擔問題,本院認為,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是否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平安財險公司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七)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鑒定費作為事故的間接損失,訴訟費沒有保險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該兩項費用均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應由侵權人趙XX承擔。
綜上所述,根據本院對爭議項目的認定情況,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20元、營養費3300元、二次手術費12000元、誤工費32505元、護理費14952.3元、交通費400元、車損1080元、鑒定費2200元,共計66557.3元。其中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損48937.3元,由平安財險北京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全部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15420元,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5420元X70%=10794元;鑒定費2200元,由趙XX賠償2200元X70%=154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車損共計48937.3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醫療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共計10794元。
三、被告趙XX賠償原告王X甲鑒定費1540元。
四、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6元,減半收取計948元,由被告趙XX負擔692元,原告王X甲負擔2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凱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娜
書記員黃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