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萬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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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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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01民初38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文山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郭XX,女,漢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云南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萬XX,男,彝族,云南省馬關縣人,現住馬關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600770459XXXX,住所地文山市。
負責人:劉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郭XX與被告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萬XX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陶XX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郭XX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本院經審查準許重新鑒定并于2020年1月20日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決被告萬XX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費共計148023.23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被告萬XX駕駛云H×××××號小型面包車由古木向平壩方向行駛,8時50分許,其駕車行至古木鎮老海底附近路段時,迎面撞上郭德順駕駛的云H×××××號二輪摩托車,致兩車受損,郭德順、郭XX受傷。事故發生后,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后作出第41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XX負事故全部責任,郭德順及郭XX不承擔責任。另云H×××××號小型面包車為萬XX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本次事故致原告腦挫裂傷、頭皮裂傷并異物存留、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原告在文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5天,后于2019年1月16日出院休養。2019年7月12日,經文山七都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本次事故致原告身體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3200元、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原告與二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故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已由車主支付,保險公司已報銷給車主了。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方沒有證據證明、掛床,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實際住院天數是否為35天,標準100元/天。保險公司提交了測量照片,原告疤痕沒有十厘米,傷殘等級不予認可。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沒有收入減少的證明,誤工費不予認可原告的標準,認可120元/天,并且天數要參照醫囑來定,只能計算35天。護理費需要有護理人員相應的收入證明,護理費只認可100元/天計算35天。營養費要有相關醫囑是否需要加強營養,原告的醫囑中沒有提到,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后續治療費未實際產生,不予認可。鑒定費不屬于理賠范圍,不予賠償。
萬XX辯稱,與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郭XX針對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2018年12月12日,被告萬XX駕車肇事致原告受傷。經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XX負事故全部責任;
2、《病歷資料》、《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住院費用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在文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5天,支出醫療費19239.37元;
3、云文都司(2019)臨鑒字第1966號《鑒定意見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經文山七都司法鑒定所鑒定,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身體十級傷殘;
4、云文都司(2019)臨鑒字第1967號、1968號《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經文山七都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后續治療費為3200元;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
5、《鑒定費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做司法鑒定支出鑒定費2600元;
6、《居住證明》復印件、王保發《身份證》復印件、《租房事項記錄單》、郭德順《銀行卡交易對賬單》、《公共租賃房屋租賃合同書》、《瑞明家園物業管理協議書》、《垃圾處理費收據》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本次事故發生前,在本案事故中與原告一同受傷的郭德順已在文山務工多年,自2014年開始租住于文山市。2019年申請到公租房并搬到公租房內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
經質證,某保險公司意見為:對第1號證據無異議,對第2號證據不認可證明觀點,醫療費車主已支付,實際住院天數是否35天還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對第3號證據不認可,根據原告相關病例及測量長度,鑒定中心并未基于原告實際疤痕鑒定,不客觀,不真實,對于第4號證據證明觀點不予認可,后續治療費沒有實際產生,誤工、營養、護理三期沒有意見,根據原告實際傷情,認為評定過高,對第5號證據真實性認可,但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對第6號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觀點不認可,該證據只是證明郭德順符合城鎮賠償標準,并不能證明本案原告符合城鎮賠償標準。
經質證,萬XX意見與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本院認為,郭XX提交第1、2、5號證據客觀、真實、并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對第3號證據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并提出合理事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信。4號證據真實性某保險公司、萬XX雖無異議,但該證據待證觀點需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評判,6號證據真實性某保險公司、萬XX雖無異議,但該證據僅證明郭德順符合城鎮賠償標準,與本案不具關聯性,不予采信。
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支付信息》,用以證明原告的醫療費保險公司按照醫保扣除后已支付給車主,2、照片兩幅,用以證明原告的疤痕長度達不到十級傷殘。
經質證,郭X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1號證據無異議,2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不認可證明觀點。
經質證,萬X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1號證據郭XX、萬XX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號證據真實性郭XX、萬XX無異議,且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并提出合理事由,本院予以采信。
萬XX向本院提交了保險單(正本)兩頁,用以證明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
經質證,郭XX及某保險公司對萬XX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郭XX、某保險公司對萬XX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出示天禹司法鑒定中心(2019)司鑒字第12320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郭XX對該鑒定無意見。
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無意見。
萬XX對該鑒定無意見。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經審理,本院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2日8時50分許,萬XX駕駛車號牌為云H×××××號車輛行駛至古木鎮老海底附近路段時與郭德順駕駛的云H×××××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郭德順及其車上乘員郭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文山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XX負事故全部責任,郭德順、郭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郭XX被送至文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挫裂傷、頭皮裂傷并異物存留、上嘴唇軟組織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肺部感染及胸腔少許積液,至2019年1月16日出院。2019年7月12日,原告的傷經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鑒定所云文都司鑒[2019]臨鑒字第1966號、1967號、196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郭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需后續治療費用為3200元;郭德順的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為此,郭XX支出鑒定費2600元。本案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郭XX傷殘等級,本院依法審查準許重新鑒定。2019年12月11日,云南天禹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9)司鑒字第12320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郭XX傷殘等級鑒定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萬XX駕駛車號牌為云H×××××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發時在保險期內。郭XX住院期間,平安保險公為其墊付了醫療費16353元,萬XX為其墊付了4886.37元[2000元+(19239.37元-16353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萬XX駕駛的云H×××××號車輛與郭德順駕駛的云H×××××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郭德順、郭XX受傷,萬XX車輛受損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文山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XX負全部責任,郭德順、郭XX無責任,故郭XX要求萬XX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萬XX駕駛的云H×××××號車輛在平安保險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同時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原告同時起訴駕駛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份,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不足的部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郭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醫療費問題,郭XX主張醫療費19239.37元,產生該醫療費的收費票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支持醫療費19239.37元。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郭XX住院天數為35天,每天100元,合計3500元。
關于傷殘賠償費,郭XX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或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納,故予以支持傷殘賠償金為21536元(10768元/年×20年×10%)。
關于誤工費,鑒定意見比照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中關于誤工期的定義為人體損傷后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愈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經鑒定郭XX的誤工期間評定為180天含住院期間內,故應按180天計算誤工費。關于誤工收入,郭XX未舉證證明其收入減少、亦未提交固定工作收入的相關證據,故本院予以支持按2018年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為28846.35元(2018年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58494元/年÷365天×180天)。
關于護理費,鑒定意見比照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中關于護理期的定義為人體損傷后,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自理困難,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經鑒定郭XX護理期評定雖為60日,但結合郭XX傷情,本院予以支持按35天計算護理費,某保險公司認為郭XX護理天數評定過高的辯解,本院予以采納。郭XX未提交護理人員收入證明,故本院予以支持按2018年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為7829.26元(2018年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1648元/年÷365天×35日)。
關于營養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因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醫囑上未明確說明郭XX出院后需要加強營養,故對郭XX要求支付營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后續治療費,某保險公司辯解該費用尚未實際產生,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后續治療費實際產生后,郭XX可另行主張該費用。
關于鑒定費,某保險公司辯解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交通事故責任屬侵權之訴,某保險公司不是侵權責任人,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主張,本院予以采納,故鑒定費2600元應由侵權責任人萬XX承擔。
綜上,郭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19239.37元、住院伙食被助費3500元、傷殘賠償金21536元、誤工費28846.35元、護理費7829.26元、鑒定費2600元,合計83550.98元。因本起事故造成郭XX、郭德順(另案)兩人傷殘且郭XX、郭德順合理損失已超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賠償限額,故郭XX、郭德順損失應按比例合理分配,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郭XX77563.4元[83550.98元÷(83550.98元+586683.11元)×622000元],扣減某保險公司已墊付16353元,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61210.4元。超出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賠償限額的5987.58元由萬XX賠償,扣減萬XX已墊付4886.37元,萬XX還應賠償1101.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郭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合計61210.4元;
二、被告萬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郭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合計1101.2元;
三、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0元,減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郭XX負擔815元、被告萬XX負擔8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仕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馬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