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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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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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7民初2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莒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郇XX,莒南城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莒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山東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楊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財保臨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郇XX,被告楊XX,被告平安財保臨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8日18時許,楊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莒南縣交匯路口以南150米路段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楊XX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臨沂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
平安財保臨沂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三者險10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我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應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及責任劃分情況,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楊XX辯稱,發生事故屬實,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三者險10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元,要求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關于王XX所訴的交通事故的事實,王XX提供莒南縣交警大隊出警記錄可以證實,民警尤狄、宋興虎于2018年7月18日17時22分接到電話報警后出警勘察,但未對本次事故進行責任劃分;2、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臨沂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3、王XX傷后先后二次入住莒南縣,第一次住院治療開放性外踝骨折8天,花費醫療費16363.21元;第二次住院治療阻塞性XX7天,花費醫療費11142.72元,經基本醫療保險已報銷6405.96元;4、2019年10月18日,山東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王XX之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5、王XX受傷后,楊XX先行墊付醫療費1000元;6、王XX居住于莒南縣,為農村居民;7、王XX的護理人員為其子王智慧,王智慧居住于莒南縣,屬城鎮居民;8、2018年度山東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6297元/年,農村居民誤工費為75.53元/天,城鎮居民誤工費為108.35元。
本院認為,關于本次事故的真實性,由莒南縣交警大隊的接警信息單及證人王某1、王某2的證人證言所證實,可以認定;交警未對本次事故進行責任劃分,王XX與楊XX駕駛車輛均為機動車,且雙方均未舉證證明該事故的過錯程度,故推定王XX與楊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關于王XX的具體損失,其中在莒南縣人民醫院第一次住院的醫療費16363.21元,有相應的醫療費發票和住院病歷所證實,本院均予以確認,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11142.72元,住院病歷顯示治療疾病為阻塞性XX等,該病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直接關系,本院不予確認;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為240元(30元/天X8天);關于營養費,營養費按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計算為1800元(30元/天X60天);關于誤工費,原告只提供了企業信息表和興業銀行交易明細,并未提供勞動合同和停發工資證明,不足以證實其為臨沂鑫海新型材料公司員工和因本次事故減少的收入,故誤工費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自事故發生日計算至評殘前一天,計為6797.7元(75.53元/天X90天);關于傷殘賠償金,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32594元(16297元/年X20年X10%);關于護理費,護理人員王智慧為王XX之子,居住于城鎮,護理費按城鎮標準計為6501元(108.35元/天X60天);關于交通費,根據住院天數,往返里程,酌定為200元;關于精神撫慰金,酌定為1000元;王XX主張的法醫鑒定費,有相應的單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綜上,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共計67105.91元,其中醫療費16363.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6797.7元、傷殘賠償金32594元、護理費6501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法醫鑒定費1610元。
綜上,王XX的經濟損失由首先由平安財保臨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以外的損失由平安財保臨沂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推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保險以外的損失由被告楊XX按推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6797.7元、傷殘賠償金32594元、護理費6501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以上賠償金額共計57092.7元;
二、原告王XX交強險以外的損失醫療費6363.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1800元,以上共計8403.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4201.6元;
三、原告王XX剩余損失法醫鑒定費1610元,由被告楊XX賠償805元(已墊付1000元)。
以上第一至三項判決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5元,減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世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彥竹
書記員 徐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