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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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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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4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女,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被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8時30分許,在北京市昌平區G6輔路史各莊橋南200米處,王XX駕駛的小客車(車牌號為×××)與李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李XX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XX于2018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7天,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側第6肋骨骨折、左側胸腔積液、左膝關節腔積液、脂肪肝、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髕骨骨挫傷、左股骨骨挫傷、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4日,李XX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治療7天,診斷為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左外側膝半月板損傷、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游離體、脂肪肝。2019年8月9日,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李XX支付鑒定費3150元?,F李XX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5099.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18100元、誤工費25272元、鑒定費3150元、殘疾賠償金191783.84元(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55803.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00元、交通費3500元、財產損失2000元,被告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主張賠償185871.7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一,李XX系河北省石家莊市×××的集體戶口。李XX父親為李樹朋(1958年1月24日出生),母親為李蘭智(1964年8月24日出生),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
另查二,王XX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李XX的各項經濟損失,經本院確認為:醫療費55099.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100元/天×14天)、營養費2250元(50元/天×45天)、護理費9000元(120元/天×75天)、誤工費20892元(6071元/月×4個月-1696元-1696元)、交通費1500元(酌定)、殘疾賠償金135980元(67990元/年×20年×10%)、被扶養人生活費27186元(42926元/年×19年×10%÷3人)、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酌定)、護理用品費100元、財產損失1000元(酌定),以上共計258407.97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王XX駕駛車輛與李XX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王XX負次要責任,李XX負主要責任,本院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認定王XX承擔30%的責任。王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對于李XX的合理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王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照王XX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李XX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療費,根據醫療費票據予以核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李XX的住院天數計算;營養費、護理費,相關期限本院依據鑒定意見書予以認定,相關標準本院予以酌定;誤工費,誤工期本院根據鑒定意見書予以認定,相關標準本院根據李XX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予以認定;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予以認定;鑒定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李XX的父親李樹朋符合被扶養人的條件,李XX主張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并將該項損失計算入殘疾賠償金,李XX主張其母親李蘭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殘疾輔助器具費,李XX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費,本院依據李XX的就醫情況及路程酌情予以認定;財產損失,本院酌情予以認定;護理用品費,根據李XX提交的護理用品收據予以認定。李XX主張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辯意見中無證據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李XX各項損失共計121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給付李XX各項損失共計41222.3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2元,由李XX負擔400元,已交納,由王XX負擔261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鑒定費3150元,由王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瓏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張 欣
書記員 劉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