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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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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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522民初4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莘縣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李XX,男,漢族,住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遐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負責人:梁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萬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8日0時14分許,李XX駕駛魯P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河王路(王奉—河店)自西向東行駛至鄒五路路口時,與沿鄒五路自北向南行駛的的盧付龍駕駛魯JXXXXX號三輪汽車發生側面相撞,致盧付龍當場死亡、李XX受傷、兩車損壞、電力及廣電基礎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莘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盧付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盧付龍駕駛的魯JXXXXX號三輪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一份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但被告至今未予賠償,特具狀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我公司未收到當事人的出險報案,請法庭核實事故信息。交警部門認定事發時盧付龍駕駛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請法庭核實事故車輛魯JXXXXX號三輪汽車(查驗車架號)等信息確定出險車輛是否為我公司承保標的車輛,核實事故當事人盧付龍有無交強險免責等違法情形。原告直接起訴我公司主體不適格,因我公司并非交通事故侵權人,作為原告人身財產損害侵權人的盧付龍在事故中死亡,原告應追加死者盧付龍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請法院查實盧付龍或其法定繼承人有無對原告事故損失進行賠償或墊付。在查實事故車輛魯JXXXXX號三輪汽車確為我公司承保車輛,在事故屬實且無交強險違法免賠情形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合理有據的損失依法賠償。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停車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8日0時14分許,李XX駕駛魯P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河王路(王奉—河店)自西向東行駛至鄒五路路口時,與沿鄒五路自北向南行駛的盧付龍駕駛魯JXXXXX號(未懸掛)三輪汽車發生側面相撞,致盧付龍當場死亡、李XX受傷、兩車損壞、電力及廣電基礎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莘縣交警大隊認定,盧付龍駕駛機動車違反讓行規定、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XX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XX被送往泰山醫學院魯西醫院搶救,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顱腦損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多發軟組織損傷、皮膚裂傷等癥狀,住院治療32天,出院后在聊城市人民醫院復查,共計支出醫療費14961.97元。
另查明:魯JXXXXX號三輪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被保險人為盧付龍,行駛證車主為夏騰,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庭審中,原告不同意追加盧付龍繼承人為本案被告。
本院依法調取了莘縣交警大隊處理本次事故的案卷,現場勘查筆錄顯示肇事車輛牌號分別為魯JXXXXX和魯PXXXXX。
本院認為:盧付龍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其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盧付龍根據過錯進行賠償。根據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收費明細、門診及住院收費票據,依法認定其醫療費損失為14961.97元;原告住院3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為32天X30元=960元;兩項合計15921.97元,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雖然事發時盧付龍駕駛的車輛未懸掛號碼,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本院調取的事故處理卷宗均顯示事發時其駕駛的車輛即為交強險保單載明的魯JXXXXX號車輛,被告雖提出質疑,但未提供反駁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與事故現場車輛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對其該項異議依法采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優先使用交強險賠償,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張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之外的損失,其僅起訴盧付龍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公司不違反法律規定,對被告要求追加盧付龍繼承人為被告的意見,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書記員黃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