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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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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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7民初41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莒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邢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山東祺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女,漢族,居民,住莒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莒南縣。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X,該公司職工。
原告邢XX與被告徐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為“人民財保莒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告人民財保莒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邢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3日10時許,被告徐XX駕駛車牌號為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莒南縣筵賓鎮邢家水磨村胡同由西向東倒車時,其車尾部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二輪自行車右側發生刮碰,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由莒南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邢XX無責任。徐XX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莒南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各一份。庭審過程中,邢XX撤回對被告徐XX的訴訟請求。
人民財保莒南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三者險5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本次事故無免賠拒賠的情形下,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邢XX所訴的交通事故的事實,交警認定徐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邢XX無責任;2、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莒南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各一份,不計免賠;3、邢XX傷后入住莒南縣,共住院20天,花費醫療費26130.18元,在莒南縣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224元,上述醫療費共計26354.18元;4、2019年5月6日,山東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邢XX之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內固定物取出費用8000元;5、邢XX居住的山東省莒南縣,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為城鎮居民;6、2018年度山東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為39549元/年,城鎮居民誤工費為108.53元/天。
本院認為,原告邢XX撤回對被告徐XX的訴訟請求,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準許。關于邢XX的具體損失,其中在莒南縣人民醫院的住院醫療費26130.18元、門診醫療費224元,有相應的醫療費發票證實,本院均予以確認;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為600元(30元/天X20天);關于營養費,營養費按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計為1800元(30元/天X60天);關于護理費,計為9751.5元(108.35元/年X90天);關于傷殘賠償金,評殘時邢XX七十四周歲,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為23729元(39549元/年X6年X10%);關于交通費,根據住院天數,往返里程,酌定為300元;關于精神撫慰金,計為1000元。綜上,邢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共計73744.68元,其中醫療費26354.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751.5元、傷殘賠償金23729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鑒定費2210元。
綜上,邢XX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由人民財保莒南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邢XX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9751.5元、傷殘賠償金23729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以上賠償金額共計44780.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邢XX醫療費16354.18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1800元,以上賠償金額共計26754.18元;
三、駁回原告邢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世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彥竹
書記員 徐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