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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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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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522民初6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莘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魏X,男,漢族,教師,住莘縣。
被告:李XX,男,漢族,職員,住莘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開發區。
負責人:任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魏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李XX申請追加為被告。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X,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8684元、租車費500元,共計9184元。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7日22時22分許,李XX駕駛魯PXXXXX號小型轎車沿武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武陽街金盾公寓門口處時,與擺放在路邊的垃圾桶發生碰撞,垃圾桶被撞后與停放在路邊的魯P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發生了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系魯PXXXXX號車車主。案發后,李XX駕車逃逸,莘縣交警大隊針對本此事故作出第371522120200000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聊城市五州眾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車支出維修費8684元,因去修車及提車在莘縣車立方汽車修護站支出租車費500元,因與李XX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特具狀起訴。
李XX辯稱:我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因交警隊認定我逃逸,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我本人承擔。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中后行李箱底板油漆工時費350.01元、高置剎車燈材料費126元、波羅葉子板內襯材料費53元三項費用不予認可,非本次事故撞擊部位,其余費用予以認可,租車費數額過高。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被告發生事故后未向我公司報案并逃逸,屬于商業險免賠事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車輛投保情況,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有爭議的部分車輛維修費及租車費,本院認定如下:
車輛維修費:對于被告提出異議的三項維修費用,原告解釋稱高置剎車燈系一次性部件,因修理后車門拆除后無法再行安裝使用,只有重置。車輛后行李箱底板因撞擊變形,整形矯正后必然需要做噴漆防銹處理。因后保險杠被撞擊導致葉子板內襯變形而需要進行更換,原告為此還提交了與4S店維修工人的關于葉子板需要維修原因的微信聊天記錄。本院認為:根據本院從交警隊調取的事故現場照片,原告車輛系兩廂車,后車門風擋玻璃以下部位及后保險杠部位受到撞擊受損嚴重,后行李箱底板和葉子板內襯作為與撞擊部位緊密相接的部件,因遭受撞擊變形后進行整形噴漆及更換并無不妥,對該兩項費用依法予以認定。高置剎車燈非本次事故受損部件,原告雖稱系維修其他受損部件時必須更換,但未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對該項重置費用依法不予認定。
租車費:原告對所主張的租車費500元提交了一份租車花費證明。李XX認為數額過高,認可200元。本院認為,原告自莘縣縣城去聊城開發區4S店修車,根據兩地距離及本地出租車價格,500元租車費明顯過高,且原告未提交其實際支付資金的相關證據,租車費以李XX自認的200元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李XX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進行賠償。因李XX事發后逃逸,商業三者險依法可以免賠,交強險不足部分應由李XX本人賠償。根據本院對雙方有爭議的車輛維修費用的認定情況,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扣除高置剎車燈材料費126元后,數額為8558元。該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余6558元由李XX賠償。租車費200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由李XX賠償。李XX的賠償數額為6558元+200元=6758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魏X車輛維修費2000元。
被告李XX賠償原告魏X車輛維修費、租車費共計6758元。
三、駁回原告魏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趙凱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娜
書記員黃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