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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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612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王XX,女,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男,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孫X,女,滿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北京佳冶鑫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678248XXXX。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男,該單位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746719XXXX。
法定代表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盈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孫X、北京佳冶鑫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冶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張X甲,被告孫X,被告佳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孫X、佳冶公司支付各項費用共計34062.31元。包括醫藥費9252.31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0800元、誤工費1600元、交通費1610元、財產損失1000元、鑒定費2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優先賠償;3、本案訴訟費由孫X、佳冶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0日13時50分,在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航天樓西,王XX由東向西騎自行車行駛,適有孫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小轎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側相接觸,造成兩車受損,王XX受傷。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X負全責,王XX無責。事發后王XX先后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四醫學中心(以下簡稱第四醫學中心)、北京積水潭醫院(以下簡稱積水潭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以下簡稱北醫三院)、中日友好醫院治療,并在北京市豐盛中醫骨傷專科醫院(以下簡稱豐盛醫院)進行康復治療。王XX的傷情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90日。現我的身體和精神都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巨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的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時間內,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醫療費以票據為準,家用理療儀的費用不認可,沒有醫囑;誤工費不認可,交通費、財產損失請法院酌定。
佳冶公司辯稱,認可孫X為職務行為,由我公司來處理此事。王XX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來先行賠付。
孫X辯稱,應由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事故發生后我有一部分墊付醫療費,大概2600元;另外額外給了對方2500元,其中微信1500元,現金1000元;都是我個人墊付的。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孫X系北京佳冶鑫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職員,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登記在佳冶公司名下。2018年11月20日13時50分,在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航天樓西,王XX由東向西騎自行車行駛,適有孫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小轎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側相接觸,造成兩車受損,王XX受傷。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X負全責,王XX無責。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發在保險期內。
事發后,王XX先后至第四醫學中心、北醫三院、積水潭醫院、中日友好醫院、豐盛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事發后,孫X為王XX墊付醫療費1748.81元;王XX自行支付醫療費9252.31元。孫X另行向王XX支付賠償款2500元,王XX確認該2500元未從其訴訟請求中扣除。
王XX的傷情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90日;王XX支付鑒定費2300元。
王XX就其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舉證不足;就其主張的財產損失,未提交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X負全責。孫X系佳冶公司的職員,事發時系職務行為,故孫X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由佳冶公司承擔。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王XX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合理損失,應由佳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佳冶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賠償后仍有不足的,由佳冶公司實際承擔。
現王XX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均于法有據,本院均予以支持。王XX主張的營養費,主張過高,本院參照鑒定結論予以判定;誤工費,舉證不足,本院參照鑒定結論予以判定;交通費,舉證不足,本院酌情予以判定;財產損失,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酌情予以判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為鼓勵當事方在事發后積極墊付費用救治傷者并有效發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孫X已為王XX墊付的醫療費及其他賠償款,本案一并處理,先行計入賠償款項,后從總賠償額中扣除。經核實,王XX的損失為:醫療費11001.12元、營養費3750元、護理費10800元、誤工費1600元、財產損失1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3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賠償王XX醫療費、營養費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交通費135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賠償王XX醫療費、營養費4751.12元,以上共計28251.12元(其中4248.81元支付給孫X,余款24002.31元支付給王XX)
二、北京佳冶鑫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王XX鑒定費2300元;
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元(王XX已預交),由北京佳冶鑫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孟昕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楊蕭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