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XX與某保險公司及閆XX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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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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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XX,住所地吉林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第三人:閆XX,男,漢族,住吉林市。
原告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XX(以下簡稱“北山風景區”)與被告、第三人閆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山風景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第三人閆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山風景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按照保險條款承擔被保險人閆XX殘疾賠償金106126.80元;2.判決被告按照保險條款承擔被保險人閆XX傷殘鑒定費2680元;3.判決被告承擔因不履行賠付義務而產生的罰息3680.75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第三人在北山晨練時被石碑砸傷,并于2018年6月向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件經(2018)吉0204民初2220號判決和(2019)吉0204執200號執行裁定,已經將執行款全部劃扣給第三人。原告在此之前已經在被告處投保公眾責任險。被告僅按合同約定賠付了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沒有賠付殘疾賠償金106126.80元。因被告沒有及時賠付,導致原告承擔罰息3680.75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在答辯人處投保公眾責任險以及閆XX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因閆XX的損失已經經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審理過,并判決原告賠償相關損失,在該判決中并未判決答辯人向閆XX進行賠償。因此向閆XX支付判決確定的賠款是原告的義務。依照《保險法》規定,答辯人應在被保險人依法向三者履行賠償義務后,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賠款,本案閆XX是由于意外導致損傷,依照司法鑒定規定,應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鑒定傷殘等級,答辯人僅同意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評定的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因答辯人對閆XX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不認可,因此對鑒定費也不同意賠償。由于原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法院強制執行支付的執行費,既不在公眾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也不屬于公眾責任導致的直接損失,因此,原告請求賠償3680.75元的執行費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第三人閆XX述稱,我沒什么意見,法院要求我來我才來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北山風景區(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公眾責任險條款保險責任第三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區域范圍內從事經營業務時,因過失導致發生意外身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第四條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第二十八條載明: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2017年11月5日早晨,閆XX去北山晨練,大約7點多鐘在山途經主干道右側刻有“古廟群”石碑處時,被突然掉下來的石碑砸傷右腳和左腳,被其他游客打120送到吉林中心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下肢神經損傷、左足跖跗關節脫位、左足跟骨撕脫骨折、右下肢皮膚挫裂傷。2018年5月4日閆XX委托吉林金星司法鑒定所對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10000元,營養期限自受傷之日起九十日。2018年6月5日,閆XX以北山風景區、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判決,判決:一、北山風景區賠償閆XX醫療費2949.70元、誤工費22618.80元,護理費11937.70元、伙食補助費:9000元、鑒定費2680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106126.80元,共計165613元,以上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賠償數額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閆XX的其他訴訟請求。閆XX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19)吉0204執200號。執行過程中,某保險公司賠付閆XX醫療費2949.70元、誤工費22618.80元,護理費11937.70元、伙食補助費:9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46806.20元。2019年4月4日,本院扣劃北山風景區126668.50元給付閆XX,包括:后期治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6126.80元、訴訟費1797元、執行費2384元、罰息3680.75元、鑒定費2680元。(2019)吉0204執200號執行案件已結案。北山風景區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北山風景區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本案的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北山風景區訴請的殘疾賠償金106126.80元、鑒定費2680元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北山風景區該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北山風景區訴請的罰息3680.75元系其與某保險公司均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所產生,現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此款項沒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閆XX傷殘等級應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進行鑒定的抗辯主張沒有合同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北山風景區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XX保險賠償款108806.80元(殘疾賠償金106126.80元、鑒定費2680元);
二、駁回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4元由吉林北山風景區管理XX負擔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3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