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甲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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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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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被告:甲,男,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甲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91059.93元(包括本金89146.23元,利息1759.18元,罰息154.5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拖欠款項91059.93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8月15日為58837.46元(以上費用暫共計149897.39元)。3、本案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2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被告(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保證保險《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每月保費率為1.5%。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被告發放貸款,但被告未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的,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按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F經催要無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甲未到庭,亦未答辯。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代償債務確認書、代償債務通知書、貸賬戶歷史交易明細單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20日被告甲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甲借款金額為12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2015年10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保單號為12****66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被告甲(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保證保險,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14268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支付保費1800元。該保險單特別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合同簽訂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告發放借款120000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最后一次還款,之后未能償還貸款。2016年11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因被告甲貸款逾期,其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原告為被告支付的代償款91059.93元(包括本金89146.23元、利息1759.18元、罰息154.52元)。
本院認為,被告甲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及與原告簽訂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當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按約向被告發放貸款,被告未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代被告償還了貸款本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告甲未依約償還原告代償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向被告主張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律師費,未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91059.93元及違約金(以91059.93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代償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98元,由被告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