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黃X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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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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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被告:趙X,男,漢族,住沈陽市沈河區。
被告:黃X甲,女,漢族,住沈陽市于洪區。
被告: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皇姑區。
被告:黃X乙,女,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趙X、黃X甲、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黃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黃X甲、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黃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趙X、黃X甲立即給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款人民幣727867.25元,并給付相應利息(2018年12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請求判令被告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請求判令原告有權處置被告黃X乙名下坐落于沈陽市皇姑區的房產,并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14日,被告趙X、黃X甲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貸款本金100萬元,并簽訂了《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了相應的利息,同時約定了被告黃X乙以名下坐落于沈陽市皇姑區的房產對其中的貸款本金60萬元作為抵押擔保。被告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提供了《企業保證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針對該筆貸款,被告趙X、黃X甲于2016年11月23日向原告投保了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銀行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并約定免賠率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欠款本息的30%。但之后,被告趙X、黃X甲未能按約定償還該筆貸款,所欠本息共計1039810.35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隨即向原告申請理賠。2018年12月7日,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內容,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賠付了727867.25元。原告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被告趙X、黃X甲作為債務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致使原告向債權人賠付并已經實際支付,原告有權向被告予以追償,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給付責任。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趙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黃X甲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黃X乙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4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作為貸款人,被告趙X、黃X甲作為借款人,被告黃X乙作為抵押人,簽訂《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000000元,貸款用途進糖果,貸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抵押財產為被告黃X乙所有的位于沈陽市于洪區房屋。2016年11月23日,原告將貸款1000000元發放給被告趙X,年利率5.655%,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2016年8月22日,被告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給原告出具了《企業保證函》,對被告趙X在原告處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貸款發放后,因被告未及時償還貸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起訴至法院。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遼0103民初67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與趙X、黃X甲簽訂的《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趙X、黃X甲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給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分行借款本金999914.57元;趙X、黃X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給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分行借款利息4871.32元(截止2017年4月15日,從2017年4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本金999914.57元所產生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對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如趙X、黃X甲逾期履行判決第二、三項給付義務,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對黃X乙提供的抵押房產(位于沈陽市于洪區房屋,建筑面積120.08平方米)在600000元借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6年11月23日,被告趙X作為投保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作為被保險人在原告處辦理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約定保險金額1056550元,保險費21131元,絕對免賠率30%,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24日零時起至2017年11月23日二十四時止。
2018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發出索賠申請,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借款人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未清償貸款本息共計1039810.35元,其中貸款本金999914.57元、貸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與罰息)39895.78元。2018年12月7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賠付727867.25元。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趙X、黃X甲、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黃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履行了賠付義務,代被告趙X、黃X甲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代償了貸款本息727867.25元,取得了向被告趙X、黃X甲的追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趙X、黃X甲給付其代償貸款本息727867.25元并自代償至欠款清償完畢止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沈陽富星通潤商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對沈陽市皇姑區號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原告該項主張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X、黃X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727867.25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趙X、黃X甲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79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趙X、黃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