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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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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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民初49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汝南縣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王X,女,漢族,住汝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駐馬店市驛城區天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駐馬店市驛城區天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蘇州市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837749XXXX。
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河南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9年11月05日、2020年01月1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X甲、黨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以審理終結。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14130.72元:醫療費184584.14元、院外購藥費1294.54元、醫療輔助器械費2824元、復印費372.2元、護理費241989.08元、營養費10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850元、殘疾賠償金94602.26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交通費5000元、鑒定費5664.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將護理費數額變更為202467.08元,殘疾賠償金變更為211963.36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05月29日15時28分左右,王留壘駕駛蘇E×××××小型普通客車,沿縣道石馬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汝南縣××××東南100米處時,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撞傷,三輪車受損,后原告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留壘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一項八級、兩項九級、兩項十級傷殘。原告前期在醫院的住院費用截止到2018年12月24日已經經過汝南縣人民法院兩次判決,被告對原告的其余損失沒有賠償,原告特訴至法院,以實現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關于本案原告已經兩次起訴主張過權利,要求原告提供合理合法的證據,證明本案不存在免賠事由。2、原告的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3、因某保險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為:1、被告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和護理期限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論改變了原鑒定結論,故對原告提供的駐馬店蔚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部分結論不予采納;2、原告院外購藥沒有醫囑相印證,是否為病情所需無法判斷,本院不予采納;3、原告購買的醫療器械費用,除手動輪椅系其病情所需,其余費用無法判斷,故本院僅采信1400元醫療器具費用。根據采信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一)2018年05月29日15時28分,王留壘駕駛蘇E×××××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縣道石馬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汝南縣××××東南100米處時,與相對行駛的原告王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汝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留壘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蘇E×××××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投公司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萬,不計免賠。
(二)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入住汝南縣(住院1天)、駐馬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截至2017年07月21日,住院52天支出醫療費227691.77元。2018年09月27日,本院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4號民事判決,對王X受傷后至2018年07月21日期間入住汝南縣、駐馬店市中心醫院產生的醫療費227691.77元進行了認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X醫療費227691.77元。2017年07月21日至次月27日,住院37天,原告王X轉至駐馬店市中心醫院繼續治療,主要診斷為廣泛腦挫傷,支出醫療費34652.81元。2018年08月27日,原告王X繼續在駐馬店市中醫院腦三(××)病區住院治療至2018年12月04日,住院99天,支出醫療費73006.37元。2019年01月28日,本院作出(2019)豫1727民初228號民事判決,對王X2017年07月21日至2018年12月04日醫療費107659.18元進行了確認,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醫療費107659.18元。原告王X因中風病在駐馬店市中心醫院住院58天,支付醫療費38213.83元。2019年02月08日至02月28日因中風病在駐馬店市中心醫院住院20天,支付醫療費26647.65元。2019年02月28日至08月17日因顱腦損傷入住駐馬店市,支付醫療費119222.70元。原告王X受傷后在門診支付醫療費499.96元(31元+105元+60元+60元+60元+134.36元+49.60元)。原告住院期間根據醫囑需兩人護理,其中護工徐景花的工資為每日180元,從2018年06月29日護理至2019年08月17日共支付72228元(414天)。2019年09月02日,受原告委托,駐馬店蔚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是原告傷殘等級為一處八級、兩處十級、兩處九級;取內固定手術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15000元;護理時限評定為三年(暫定);營養時限評定為365日。原告支付鑒定費5664.5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受本院委托,2019年12月30日,許昌蓮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是:原告傷殘等級為一處八級、兩處九級、一處十級;護理期間24個月。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5215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于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已被本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據此認定王留壘對本案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賠償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留壘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原告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首先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王X請求賠償的范圍和數額:1、醫療費,以票據為準,結合病歷及診斷證明,計款184584.14元,后續治療費,以鑒定為準,計款15000元,本項合計199584.1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437天,每天按50元計算,計款21850元;3、營養費,按評估365日為準,每天按20元計算,計款7300元;4、護理費,以評估的兩年為準,住院期間根據醫囑按2人計算,出院后按1人計算,護工工資以原告實際支付的數額為準,其余時間按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108元/天計算,其中護工天數為415天,住院天數為437天,計款153444元[(108元/天×730天)+72228元+(108元/天×22天)];5、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天數、護理人數及鑒定情況,酌定為5000元;6、殘疾賠償金,河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致傷殘鑒定之日已滿62周歲,應計算18年,計款200807.40元(31874.19元/年×18年×35%);7、醫療器具費,以票據為準,計款1400元;8、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分別構成八級、九級、十級傷殘,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損害后果,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為20000元。上述1-8項合計609385.5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精神損害賠償精優先支付)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9、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鑒定費,以票據為準,計款5215元,因鑒定結論部分改變,由原告支付800元,余款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賠償款相抵后,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8585.54元。原告請求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理由及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各項損失608585.54元;
二、駁回原告王X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36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紅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喬華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