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蘭XX保險糾紛一案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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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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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1026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XXXX************412。
負責人: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該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西贛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蘭XX,男,漢族,住廣東省連州市*****************,公民身份號碼441************610。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東聚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廣東聚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蘭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99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減少某保險公司47508.64元的賠償款或發回重審;2.本案的訴訟費由蘭XX承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依照蘭XX另案提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的(2018)粵0605民初20271號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也承擔本次事故80%的賠償責任,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事實依據
1.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的責任為一個主要責任和兩個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一共有三輛車發生碰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蘭XX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陳**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張**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外人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蘭XX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的最終責任比為7:3:3,承擔的最終責任百分比為:7÷(7+3+3)×100%=53.85%,而某保險公司也只需替代其承擔53.85%的賠償責任。
2.蘭XX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陳**自行和案外人調解,其自愿承擔80%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不應按8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應按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一個主要責任和兩個次要責任承擔53.85%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陳**負責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依據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本案交通事故責任為主、次、次,也即70%、30%、30%;故最終在本次事故中的比例為53.85%、23.075%、23.075%。
(三)法律依據
1.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只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才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比例,而本案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負主要責任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比例,顯然與該條例不符。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本案中蘭XX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陳**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按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是一個主責,兩個次責,主責應承擔的比例為53.85%,其他兩個次責各承擔23.075%的責任,但陳**卻自行達成調解協議,自愿承擔80%的責任,故其放棄的26.15%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是不需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應由陳**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陳**、劉德遠、劉**三方協商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在本質上屬于合同,某保險公司是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故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不能向無合同關系的某保險公司提出請求,不能擅自為某保險公司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綜上,蘭XX本應向陳**主張26.15%的賠償責任,但其并未向陳**主張賠償責任,屬于蘭XX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故應由其自行承擔放棄的那部分權利所產生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僅對其總損失在扣減兩個交強險后的剩余金額承擔53.85%的賠償責任即可。故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二、一審法院以(2018)粵0605民初20271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全部損失277183.06元作為判決本案的依據,是以證據所證實的法律事實代替了實際損失的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如果蘭XX提供了各項損失的賠償清單,確定了各損失的具體賠償金額,則一審法院對此方案進行審查并進行司法確認,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法院審查的是實際賠償金額的客觀事實。
其次,本案的問題在于蘭XX既未提供各項損失的具體賠償方案,一審法院也未對蘭XX的各項損失金額依職權進行調查,因此,根本無法確認蘭XX的賠償標準,最終所主張的各項賠償金額到底是多少這一客觀事實。
第三,涉案證據所能證實的是法律事實,而蘭XX所主張的各項具體賠償金額是客觀事實。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查認定證據所能證實的賠償金總額,這是法律事實;一審法院以證據審查后確認的法律事實代替了蘭XX實際賠償權的客觀事實,顯然是錯誤的,它違背了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依據為準繩的最基本的司法裁判原則,故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金額的客觀事實缺乏事實依據,也無證據支撐。
為維護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減少某保險公司47508.64元的保險理賠責任或發回重審。計算方法:145341.64元-[總損失277183.06元-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877元-交強險殘疾賠償限額45876元-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877元-交強險殘疾賠償限額45876元]×53.85%=47508.64元。
蘭XX辯稱,其乘坐的贛FA***號重型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座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在事故中,蘭XX是無責任的,即使乘坐的車輛是有責任的,但是由于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因此某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蘭XX的損失。經生效的判決書確認蘭XX總損失為277183.06元,沒有超過300000元/座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向蘭XX賠償金額為277183.06元,但是由于蘭XX為息訴止爭,也認可一審法院的判決而不提起上訴。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懇請二審在查明本案事實后,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
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蘭XX保險金共計277183.06元。
一審法院認定蘭XX所訴事實屬實。并查明,蘭XX與事故相對方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粵0605民初2027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定:陳**、張**、劉**就事故損失的賠償比例分別為80%、10%、10%;蘭XX在事故中的損失為277183.06元;由張**駕駛的皖K*****號牽引車及皖K****掛車的保險公司、劉**駕駛的湘E*****號牽引車的保險公司合計承擔131841.42元。
一審法院認為,蘭XX乘坐的贛F*****號重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的保險金額300000元/座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雙方應按保險條款及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各自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車輛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蘭XX在事故中的損失已經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為277183.06元,法院予以確認。扣減事故第三方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按賠償限額的責任比例已賠償的131841.42元,保險車輛應負責賠償蘭XX損失145341.64元。該金額沒有超出保險車輛所購買保險的賠償限額,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率,所以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給蘭XX,蘭XX超出法院認定金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均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145341.64元予蘭XX;二、駁回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28.88元,由蘭XX負擔1125.4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03.42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蘭XX在事故中的277183.06元損失,由事故第三方在交強險項下承擔部分共計95506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確定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向蘭XX賠付保險金的數額問題。經審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粵0605民初20271號民事判決認定:蘭XX在事故中的損失為277183.06元;陳**、張**、劉**就事故損失的賠償比例分別為80%、10%、10%。故,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九條關于:“保險人已經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約定,扣減事故第三方在交強險項下已賠償部分,某保險公司應向蘭XX賠償的保險金數額為145341.64元[(277183.06-95506元)×80%]。一審就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主張其應按53.85%的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實質是擬推翻上述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但某保險公司并未就上述生效民事判決依法定程序申訴或申請再審,在訴訟過程中又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該事實。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57.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偉斌
審判員 賈小平
審判員 李 煒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嘉亮
書記員 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