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高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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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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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1民初38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王X,女,漢族,住公主嶺市。
法定代理人:楊X,女,漢族,住公主嶺市。系王X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男,漢族,住公主嶺市。
被告:高X,男,漢族,住公主嶺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平市。
負責人:張X,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公司職員。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
負責人:豐XX,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系公司職員。
原告王X與被告高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法定代理人楊X、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告高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暫定50,000元;2.后續治療費、整容費原告保留權利(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2月27日下午3點40分左右,王X從名琳幼兒園放學后,乘校車回家。校車行至黑崗子五隊路口(原告家對面)停止,當王X下車橫過馬路回家,行至馬路邊緣時,被高X駕駛的XXX號轎車超校車時撞上,導致王X受傷。王X受傷后,于當日救治于楊大城子醫院,經過簡單處置,于次日到公主嶺市中心醫院就診,經檢查,公主嶺市中心醫院介紹王X轉院到吉林大學第二醫院就診。2017年3月4日,王X到吉林大學第二醫院就診并入院治療,住院治療8天,好轉后出院。出院注意事項:1.繼續抗炎、對癥治療;2.眼外肌功能訓練;3.定期復查,病情變化隨診。王X住院期間,高X承擔了全部醫療費用。王X出院后,按醫囑定期復查,高X也承擔了復查費用。2019年初,高X不愿繼續支付王X的復查費用?,F為維護王X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王X將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666.6元、護理費11,820.89元、交通費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7,300元、法醫鑒定費2,0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22,811.49元;2.后續治療費及傷殘等級鑒定保留權利。
高X辯稱,校車在他右側已經停下,當時車速不超30,王X走過來,他就剎車了,看到王X鞋掉一只,鼻子出血了。然后他就帶王X去醫院檢查,在醫院的費用包括旅店費都是他拿的,一共42,000元,出院后每三月平均給王X拿1,800元,2014年6月份開始,給到2019年9月份左右,后來王X還管他要錢,實在給不起了,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二十萬,不計免賠。公司已在2015年6月17日向被保險人高X履行了超過交強險部分的賠款8,160.63元,已經對傷者的合理損失賠付完畢。且事故發生在2014年2月份,起訴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請法院駁回王X訴訟請求。
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公司已對被保險人高X完成理賠,并將理賠款支付給高X賬戶內。事故發生在2014年2月份,理賠日期2015年3月25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對證據的審查,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4年2月27日下午3點40分左右,王X從名琳幼兒園放學后,乘校車回家。校車行至黑崗子五隊路口(王X家對面)停止,當王X下車橫過馬路回家,行至馬路邊緣時,被高X駕駛的XXX號轎車超校車時撞上,導致王X受傷。王X受傷后,于當日救治于楊大城子醫院,經過簡單處置。于次日到公主嶺市中心醫院就診,后于2014年3月4日轉入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8天,好轉后住院。出院診斷為左眼眶壁骨折,左眼挫傷性視神經病變。出院注意事項:1.繼續抗炎、對癥治療;2.眼外肌功能訓練;3.定期復查,病情變化隨診。王X住院期間,高X承擔了全部醫療費用。王X出院后,按醫囑定期復查,高X也承擔了復查費用。但自2019年9月以后高X不再向王X支付任何費用。
事故車輛X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限額2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2015年3月25日,乙保險公司已對被保險人高X完成理賠,并將理賠款支付至高X賬戶內。甲保險公司已于2015年6月17日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向被保險人高X履支付了賠款8,160.63元。
另,經王X申請,本院委托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工作辦公室對外委托吉林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并出具吉正達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004號鑒定意見書,根據王X存在左眼眶內側壁骨折、挫傷性視神經病變等并行手術治療的實際情況,其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其營養期限評定為60日。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蓖鮔出院后,因病情需要進行了定期復查產生的后續費用,依照上述規定,王X對于因此產生的合理費用享有賠償請求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關于王X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以及庭審時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確定,高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已經按照事故全部責任承擔了部分費用的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亦根據事故全部責任對王X因此次事故受傷產生的部分經濟損失予以理賠,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分配不存在爭議,故本院對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認定,即高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王X因此次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不足部分因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故應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關于不承擔鑒定費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王X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如下:1.醫療費1,666.60元。2.護理費8,744.22元(161.93元/天X54天)。經鑒定,王X的護理期為60日,但乙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王X6天的護理費,本院將已經賠付部分予以核減。3.交通費200元。結合王X的傷情及就醫治療應發生交通費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保護其交通費200元。4.營養費1,800元(30元/天X60天)。5.鑒定費2,000元。王X提供了鑒定費票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王X護理費、交通費損失合計8,944.22元;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王X醫療費、營養費、鑒定費損失合計5,466.6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護理費、交通費損失合計8,944.22元;
二、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營養費、鑒定費損失合計5,466.60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85.14元,剩余344.8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X。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六份,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賬號:XXX;開戶名稱: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四平興平分理處),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撤回上訴。
審判員 戴允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