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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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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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綿陽市。
被告:羅X,男,漢族,生于1994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羅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何波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3466.6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王曉華為其所有的川B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限額為286011.6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2017年10月8日,王曉華駕駛川BXXXXX號車與羅X駕駛的川BXXXXX號車在江油市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經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認定,羅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曉華無責任。川BXXXXX號車經核定損失后由綿陽市新川西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復,產生維修費合計21238元。車輛修復后因被告拒不承擔車輛損失賠償責任,2017年10月23日,王曉華向原告申請在車損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交強險限額外的70%,并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王曉華轉賬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13466.6元。原告認為,自實際支付之日起,原告即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請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羅X未作答辯,也未在舉證期間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16日,王曉華為其所有的川B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限額為286011.6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2017年10月8日,王曉華駕駛川BXXXXX號車與羅X駕駛的川BXXXXX號車在江油市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經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認定,羅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曉華無責任。川BXXXXX號車經核定損失后由綿陽市新川西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復,產生維修費合計21238元。車輛修復后因被告拒不承擔車輛損失賠償責任,2017年10月23日,王曉華向原告申請在車損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交強險限額外的70%,并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王曉華轉賬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13466.6元。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起訴來院,主張上述權利。
本院認為:被告在與王曉華的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先予賠付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對被告的代位求償權。原告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3466.6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被告羅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13466.6元及此款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元,減半收取69元,由被告羅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