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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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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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2民初727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15
原告:王X,女,漢族,住萊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萊陽龍旺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芝罘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00669315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損失共計236131元;2、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魯F×××××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保險期間內2019年9月4日,原告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萊陽市富霖居時,車輛被淹受損。因原告與被告就理賠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損失價值重新鑒定報告書定損過高;對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產生的評估費不予認可,重新鑒定產生的評估費應由原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28日,原告將其所有的魯F×××××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72000元。
2、2019年9月4日,原告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萊陽市富霖居小區處時,因突然天降暴雨,致車輛被水淹受損。
3、事故后,原告委托山東鼎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評估,評估結論為:投保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2680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9000元。庭審中,被告對該評估意見書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經被告申請,法院委托山東譽華恒信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投保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67904.44元,被告為此支出評估費14195元。
對于上述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如下:
1、關于投保車輛損失數額的確定問題。審理中,被告不認可原告方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評估意見書,經被告申請,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公估公司對投保車輛是實際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公估公司參照當事人提供的關于投保車輛的相關資料以及現場對標的車輛的實地勘驗定損,同時結合受損車輛維修市場調查分析,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車輛損失價值重新鑒定報告書,程序合法,結論相對科學公正。故,該車輛損失價值重新鑒定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辯稱重新鑒定報告書定損過高,因其未提交證據證實,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確認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價值為167904.44元。
2、、關于評估費被告是否應當承擔的問題。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評估費9000元,雖系其單方委托鑒定所產生的費用,但系事故發生后為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該評估費,本院支持6663元(167904.44/226800*9000)。被告辯稱對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產生的評估費不予認可,重新鑒定產生的評估費應由原告承擔,因其未提交證據證實,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現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理賠,于法有據。被告應賠付原告車輛損失167904.44元、評估費6663元,共計174567.44元,對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保險理賠款174567.44元。(由法院轉付保險金,需注明案號及審判員姓名)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1元,由原告負擔525元,被告負擔18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潔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