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李X李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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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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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24民初17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周至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張XX,男,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周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陜西金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男,漢族,住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龍,陜西博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女,漢族,住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呂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李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李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龍、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3977.6元,其中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誤工費36500元、護理費15000元、傷殘賠償金53310.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237.2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228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23日16時許,被告李X駕駛陜AXXXX1號輕型廂式貨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侯家村衛生院門口處時,與由北向南原告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周至聯合醫院急診進行救治,在外一科神經外科住院33天后出院,經診斷原告傷情主要為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多發性大腦挫裂傷、硬腦膜下積液、顱骨骨折等,住院產生醫療費39766元已由被告李X墊付。2018年6月15日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公交認字[2018]第035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與原告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駕駛車輛為非機動車輛。被告駕駛的陜AXXXX1號輕型廂式貨車已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李X答辯稱:1.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進行責任劃分為同等責任,其駕駛的陜AXXXX1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甲保險公司依法應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且不分事故責任全額賠償。2.本案事故發生后,其墊付了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共計39766.8元。3.原告出院后,經交警部門調解,原告與其達成了賠償協議,其再一次性墊付原告15000元,雙方一次性了結此糾紛,并有協議書和付款收條為證。4.原告損失因與其達成協議,原告在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后,不足部分損失都因該協議,原告不能再向其追償,其基于該協議不應再承擔協議外的原告的任何損失。5.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對原告依據交強險規定和法律規定進行理賠時,對其墊付、支付部分,共計54766.8元,應依規定向其返還。
被告李XX未到庭,其庭后向法庭提交答辯狀稱:本案事故車輛陜AXXXX1輕型廂式貨車,雖然車主是其本人,但該車在2017年12月1日時已經租賃給被告李X使用。被告李X使用期間發生事故與其無關,且租賃該車輛時,被告李X具有相應合法的駕駛資質,車輛也年檢合格、手續齊全,故其不應當承擔該事故的任何責任。
被告甲保險公司答辯稱:對于原告的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在交強險醫療項下賠付10000元。原告主張誤工費不予認可,因原告未提供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據,且原告已年滿66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子女也對其進行贍養。護理費期限以鑒定意見為準,按每天100元計算。傷殘等級以鑒定意見為準,賠償年限應以一審終結時間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一審終結時間計算。交通費由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因本次事故雙方為同等責任,故只認可1000元。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依原告申請所作出的陜美法司[2019]臨鑒字第191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認為鑒定所依據條款與原告病情不符,鑒定結論中誤工期、護理期亦屬不確定,故要求將誤工期延長至365天,護理期限延長至150天。經查,該鑒定意見系鑒定機構根據原告病情結合相關規定作出,鑒定意見對于誤工期、護理期雖未具體到日,但原告要求將誤工期、護理期分別延長至365天、150天的訴訟請求明顯不當,本院依據鑒定意見書中“被鑒定人張XX誤工期為150日左右,護理期為60日左右”的意見,結合原告受傷情況及身體現狀酌情認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80日。2.對于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被告李X及甲保險公司對于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經查,該票據無法證明交通費系事故產生,故對該組證據依法不予采信。
結合相關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3日16時許,被告李X駕駛陜AXXXX1號輕型廂式貨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侯家村衛生院門口處時,與由北向南原告張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6月15日,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被告李X與原告張XX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張XX駕駛車輛為非機動車輛。被告李X駕駛的陜AXXXX1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X在周至聯合醫院治療33天,出院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多發性大腦挫裂傷、硬腦膜下積液、顱骨骨折等,住院費已由被告李X墊付。2018年6月15日,原告張XX與被告李X達成協議,由被告李X承擔原告張XX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康復、營養費一次性由被告李X承擔15000元,在此協議之前的損失由被告李X承擔,此協議之后的損失由原告張XX承擔。原告張XX于當日收到15000元。
本案受理后,原告張XX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進行鑒定,2019年10月30日,陜西佰美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原告張XX的傷殘等級屬十級,誤工期為150日左右,護理期為60日左右,營養期為60日左右,后續治療費約需1000元左右。本院根據鑒定意見內容,結合原告受傷情況及身體現狀酌情認定誤工期180天,護理期80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張XX因與被告李X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而受傷,產生各項損失有:醫療費3976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住院33天每天30元計算為990元;殘疾賠償金,以陜西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33319元、事故發生時原告張XX六十四歲、傷殘等級十級計算為53310.4元;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誤工費,事故發生時原告雖年滿六十周歲但仍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故按照誤工期180天每天80元計算為14400元;護理費,按照護理期80天每天100元計算為8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因原告妻子與原告同齡,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子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支持;精神撫慰金,本院結合原告傷殘等級及身體現狀,酌情認定為2000元;營養費,按照營養期60天每天30元計算為1800元;后續治療費1000元;鑒定費2280元。
對于上述損失,因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未逾保險期限,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被告李X作為侵權人,有義務進行賠償,鑒于原告張XX與被告李X之間就此次事故產生的權利義務已作出約定,故李X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被告李XX作為車輛實際占有人及出借方,其在出借車輛時并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被告李X墊付原告張XX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康復費等共計54766.8元,雖雙方約定被告李X承擔護理費以醫院票據為準,但該約定內容與護理費的實際產生情況不符,根據協議書的整體意思表示,護理費應包含于被告李X所墊付的54766.8元之內,故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告李X所墊付的醫療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被告李X所墊付的護理費80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所產生的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承擔。根據原告張XX與被告李X協議約定,在協議之后產生的費用不再由被告李X承擔,故本案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訴訟費應由原告張XX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原告張XX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0710.4元;
二、限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被告李X墊付的醫療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合計10000元;
三、限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被告李X墊付的護理費8000元;
四、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78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辛 燕
人民陪審員 任秀芳
人民陪審員 暢 達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秦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