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董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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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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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708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海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馬XX,男,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法定代理人:姚XX(系馬XX妻子),女,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X,男,漢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寧??h緱城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海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26844952XXXX。
負責人:薛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馬XX與被告董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稱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合計1640104元?,F要求依法判令:1.董XX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80052元;2.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邵秀蓓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于2019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的法定代理人姚XX及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被告董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被告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
2017年12月9日5點5分許,董XX駕駛云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象西線南側機動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49km+600m信號燈路口時,車頭左側與由相向駛入該路口左轉彎的由馬XX駕駛的無號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車身右側發生碰撞,造成馬XX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21日,寧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寧(公)交證字【2018】第3302262017B0007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董XX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對前方交通情況注意不夠,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馬XX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通過事發路口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左側轉彎,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雙方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均有過錯行為,但是由于無法確定事故發生前董XX駕駛的云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與馬XX駕駛的無號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通過事發路口時的交通信號燈情況,致使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事故發生后,馬XX先后在寧海縣第一醫院、寧波明州醫院、寧波市第一醫院、阜陽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44天(其中ICU治療16天)。2018年11月15日,經寧波市康寧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馬XX因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中度智能損害),目前的精神狀態與交通事故導致的腦外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評定為人體損傷四級傷殘。2019年6月5日,經寧波市康寧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馬XX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2019年6月14日,經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鑒定,馬XX因外傷致重型顱腦損傷經開顱術后的致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馬XX因外傷致右側第1-5肋及左側第2肋骨骨折(共計6根)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計算至本次鑒定完成前一日止,營養期限為180日。云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另,被告董XX墊付醫療費31390.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61429.6元。
本院對原告的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332384.4元。
2.殘疾賠償金756485.72元(60134元/年X17年X74%)。
3.護理費148520元(190元/天X128天+75元/天X1656天,住院期間護理費扣除ICU治療的16天,原告主張按照190元/天計算院內護理費,按75元/天計算院內護理費,本院予以準許;護理年限暫計算5年,5年后仍需護理的,原告可另行主張)。
4.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0元(100元/天X128天,扣除ICU治療的16天)。
5.營養費5400元(30元/天X180天)。
6.交通費2000元(結合原告的就醫時間、地點、次數、人數等核定)。
7.鑒定費6465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以上合計1284055.12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應依責予以賠償。關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因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交通信號燈情況致使公安交警部門無法進行責任劃分。寧??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2017.12.09”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認定書系交警部門為了方便某保險公司墊付交強險而出具,不能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本次事故中,馬XX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通過事發路口左轉彎未靠路口中心左側轉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之規定。董XX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對前方交通情況注意不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事故路口為單向四車道,道路兩側及路中央均有綠化帶隔離,結合公安筆錄、交警部門標注的撞擊點以及紅綠信號燈先直行后轉彎的規律來看,原告馬XX在橫過馬路時存在較大的過錯,被告董XX通過路口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馬XX與董XX的責任比例為7:3。關于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原告未舉證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9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1429.6元,尚需支付58570.4元。被告董XX賠償原告馬XX各項經濟損失349216.54元【(1284055.12元-120000元)X30%】,扣除已支付的31669.8元,尚需支付317546.7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1429.6元,尚需支付58570.4元;
二、被告董XX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349216.54元,扣除已支付的31669.8元,尚需支付317546.74元;
三、駁回原告馬XX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10883元,減半收取5441.5元,由原告馬XX負擔336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30元,被告董XX負擔1443元。
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義務人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的,權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審判員 邵秀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 沈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