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鎮平縣金陵外國語XX、某保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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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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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鎮平縣。
被告:鎮平縣金陵外國語XX。住所地:鎮平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11324577622X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原告張X甲與被告鎮平縣金陵外國語XX(以下簡稱“金陵外國語”)、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金陵外國語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5000元;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傷殘鑒定等費用待定。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5678.76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張X甲系被告金陵外國語在校學生,2018年12月15日24時45分,原告張X甲在學校去衛生間,由于衛生間門外全是積水、地面濕滑,造成原告張X甲摔傷。班主任給原告父親打電話到校時,原告仍跪在地上哭喊。原告因傷勢嚴重被送至南陽萬和創傷顯微外科醫院治療。2019年6月18日,原告到鎮平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了二次手術,由于原告家庭困難無力支付昂貴醫療費而提前出院,現仍在治療中。被告金陵外國語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在校生投保有校方責任險,二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但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金陵外國語辯稱,本案原告在學校受到傷害屬實,但原告陳述衛生間門外積水地滑,原告父親到校后原告仍在哭喊不屬實。原告部分訴請項目與法不符,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法庭予以支持。原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30萬元。原告受傷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如果學校在該事故中有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金陵外國語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校方責任險,但對原告受傷的原因和經過有異議。根據保險責任險約定,校方存在過錯導致學生傷亡及存在損失的情況下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稱因積水問題導致跌倒受傷,原告受傷原因主要在于其本人,衛生間有水地面濕滑屬于正?,F象,原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理應盡到安全義務,原告受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對事故應承擔一定責任,應減輕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免賠范圍,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鑒定費、訴訟費沒有經某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二被告有異議,稱交通費票據不能證實原告住院花費交通費的實際情況,交通費請法庭予以酌定。原告受傷后住院定會產生一定的交通費,本院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予以采信。2、對原告提交的鎮平縣石佛寺鎮賀營村民委員會的證明、鎮平縣石佛寺鎮總體規劃圖。二被告有異議,稱應由縣級以上政府出具證明才能證實,對城鎮規劃圖真實性有異議,不知道原告從哪個單位調取,即使規劃真實,不知道規劃何時實施,但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且該兩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3、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河南省分公司校方責任保險條款,被告金陵外國語稱免責條款沒有盡到說明告知義務,精神撫慰金免賠屬格式條款,不應當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責任,責任保險不應當免除訴訟費。結合被告金陵外國語提供的投保單,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張X甲系被告金陵外國語的六年級學生,2018年12月15日24時45分,原告在住校期間去衛生間時摔倒受傷,并于當天被送到南陽萬和創傷顯微外科醫院治療至2018年12月28日,共計住院13天,原告共花費醫療費9287.12元。原告入院診斷為:1、左股骨頸骨折。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基底部骨折。出院醫囑顯示:1、繼續院外抗炎治療;2、隔3日換藥1次,骨牽引針孔消毒護理;3、術后1月復查X線片,視骨折愈合情況拔出外露骨圓針,適當患肢功能鍛煉;4、建議外固定保護患髖8周,專人陪護3月;5、3月后視骨折愈合情況逐漸扶拐或家人攙扶下地聯系行走;6、每月復查1次,不適隨診。出院后原告另支出檢查費108元。2019年6月18日,原告到鎮平縣第二人民醫院入院治療。共計住院11天,花費醫療費4623.75元。入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術后。出院記錄醫囑顯示:1、鞏固用藥。2、定期換藥。3、不適時隨診。出院證醫囑顯示:1、注意休息。2、加強營養,建議術后休息3個月以上。3、適當功能鍛煉,專人陪護。4、定期復查,不適隨診。2019年9月2日,依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9年10月24日,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宛溯司鑒所[2019]傷情字第95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X甲左股骨頸骨折術后已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700元。被告金陵外國語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地方性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9年8月31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為450萬元,每人責任限額為30萬元,該保險責任條款中約定精神損害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另查明,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45677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受傷時已經11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金陵外國語作為寄宿制學校,應對住校生張X甲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張X甲夜間去衛生間不慎滑倒導致受傷,被告金陵外國語應當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金陵外國語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X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亦應對其受傷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狀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10%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痹鎻圶甲的實際損失為:1、醫療費,原告張X甲花費醫療費14018.87元,原告要求14017.97元,本院予以支持。2、護理費,原告住院24天,按1人護理,為(45677元/年÷365天)×24天×1人=3003.42元。原告第一次出院醫囑顯示專人陪護3個月,第二次出院醫囑顯示需專人陪護,結合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2個月,按1人陪護,為(45677元/年÷365天)×150天×1人=18771.37元。以上護理費共計21774.79元,原告要求28532.4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4天,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為50元/天×24天=1200元。4、營養費,原告住院24天,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為20元/天×24天=480元。5、殘疾賠償金,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計算,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即31874.19元×20年×10%=63748.38元。6、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時間及復查情況,交通費為500元。7、精神撫慰金。依據原告張X甲的傷殘等級、行為方式及過錯程度等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計算4000元。上述1至7項共計102717.72元。
原告張X甲就讀的金陵外國語為包括原告在內的在校學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地方性校(園)方責任保險?!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張X甲在金陵外國語就讀期間受傷,且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上述應由被告金陵學校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保險合同約定精神撫慰金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故被告金陵外國語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4000元。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的損失為88845.95元。因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得到了支持,案件受理費應由當事人合理分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校方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張X甲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88845.95元;
二、限被告鎮平縣金陵外國語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甲精神撫慰金4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4元,減半收取1307元,鑒定費700元,合計2007元,由原告張X甲負擔396元,被告鎮平縣金陵外國語XX負擔16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