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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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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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海市。
被告:張XX,男,漢族,住仙居縣。
原告與被告張XX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希傳、被告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經濟損失834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浙J×××××號小型轎車于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2017年6月23日13時58分,被告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沿環城北路自東往西行駛至工藝品城紅綠燈路口時與沿環城北路自西往北轉彎由陳愛娟駕駛的浙J×××××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浙J×××××小型汽車經原告定損并產生維修費用8340元,原告依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了理賠款。被告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未注意安全義務,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支付理賠款后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被告張XX辯稱,被告闖紅燈事實沒有異議,但事故是浙J×××××小型越野車撞倒原告電動車后面保險杠,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與結果不符,證據不足,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13時58分,被告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沿環城北路自東往西行駛至工藝品城紅綠燈路口時與沿環城北路自西往北轉彎由陳愛娟駕駛的浙J×××××小型越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和被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仙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浙J×××××小型越野車(被保險人為季金滿)在原告某保險公司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36000元)。事故發生后,浙J×××××小型越野車花費修理費834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季金滿支付保險金834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損失確認書、修理費發票、電子回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其立法本意是: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主要適用于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不能因為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非機動車一方即對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機動車一方因交通事故產生損失,原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付后,向被告提出追償,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