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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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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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民初76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劉XX,女,漢族,住嘉興市南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王X,浙江建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嘉興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2753952XXXX。
負責人:蔣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封XX,男,漢族,住嘉興市南湖區。
原告劉XX訴被告、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1、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95657.27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被告答辯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第二被告投保在第一被告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誤工費應按其銀行流水實際減少的部分計算;醫療費非醫部分、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修理費未經定損不予認可。被告封XX答辯稱,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見,答辯人墊付過5000元。
三、事故發生概況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2018年5月19日11時13分許,封XX駕駛浙FXXXXX小型轎車沿嘉興市環城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建國南路口環島時,與同向已進入環島的劉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劉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嘉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封XX行經環島未按規定讓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
四、受害人就診情況:事故發生后,劉XX前往嘉興第二醫院就診住院治療,于6月2日出院,住院14天。
五、司法鑒定情況:2019年12月26日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根據本院委托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鑒定人劉XX精神狀態診斷為顱腦外傷后綜合癥、邊緣智力損害;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病關系評定目前存在的精神障礙與車禍直接因果關系。另2018年12月6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確認:被鑒定人劉XX之顱腦損傷致精神障礙,構成十級傷殘。2019年1月25日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嘉興(新聯)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鑒定人劉XX誤工期建議為六個月(包括住院時間),護理期建議為二個月(包括住院時間),營養期建議為二個月。
六、原告的損失認定情況:
1.醫療費8770.27元(已扣除伙食費340.60元);根據醫院收費票據及發票核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按15元/天,14天認定。
3.營養費1800元;按30元/天,60天認定。
4.護理費8640元;按144元/天,60天認定。
5.傷殘賠償金111148元;按55574元/年10%賠償20年。
劉如松被扶養人生活費10860.27元;按34598元/年-(168.10X12)X10年X10%÷3人。
馮桂花被扶養人生活費15156.77元;按34598元/年-(176.60X12)X14年X10%÷3人。
6.鑒定費4300元。
7.交通費800元;根據原告本次起訴的情況、次數及距離的遠近等,本院酌定。
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本地生活水平、過錯酌定。
9.電動自行車修理費1000元。
10.誤工費25920元;按144元/天,180天認定。
七、肇事車輛投保情況:浙FXXXXX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
八、原告獲得賠償情況:原告本次起訴主張的賠償費用封XX墊付5000元。
裁決結果
按上述案件確定的事實,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93605.31元。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封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原告上述損失;扣除封XX已賠償的5000元,某保險公司尚需支付賠償款188605.3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損失188605.31元;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2元,由原告劉XX負擔15元,由被告封XX負擔66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重新鑒定費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晉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許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