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郭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322民初62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方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吳XX,男,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方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河南仁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X,男,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泌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女,漢族,城鎮居民,住河南省泌陽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337223XXXX。
法定代表人:張X,任總經理。
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男,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郭XX、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方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郭XX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8716元;2、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2日8時51分許,原告駕駛三輪電動車自西向東行駛至高蘭××××史店鎮寶府賓館門前處時,與自東向西被告郭XX駕駛的豫Q×××××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方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車輛豫Q×××××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郭XX辯稱: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范圍以外的損失,我方愿意按照5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過高,護理費標準過高;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發票存在涂改,且原告不存在乘坐客運汽車的事實,我方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不予認可;被告保險公司未及時向原告履行賠付義務,致使本次訴訟的發生,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我方請求原告返還4000元醫療費墊付款。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屬實,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營養費、護理費等標準過高不應得到支持;原告提供的四張門診票據非正規醫院發票,我公司不予認可;原告鑒定結果三期時間過長,且未體現后續治療費用,我公司不予認可;我司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8時51分許,被告郭XX駕駛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自東向西行駛至高蘭××省××史店鎮寶府賓館門前處時,與自西向東左轉出道路原告吳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吳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吳XX被送往方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1、雙肺損傷;2、右側胸腔積液;3、右肋骨骨折;4、右胸壁皮下少量積氣;5、右側顳葉腦出血;6、左側顳葉腦挫傷;7、右側鎖骨遠端、右側肩胛骨骨折;8、左側鎖骨遠端骨折。原告于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6月7日在方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6天,期間花費醫療費10389.59元(8337.16元+400元+182.43元+1470元)。后因傷情需要,原告在舞鋼市××莊鄉臧溝骨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825元(220元+195元+205元+205元)。方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4113221201900003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郭XX、吳XX均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吳XX的傷殘程度、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了評估,2019年11月5日該所出具了皖中衡司鑒【2019】法臨鑒字第8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吳XX因交通事故致右側第2-7肋骨骨折,骨折根數達6根,評定為十級傷殘;被鑒定人吳XX因交通事故致右側鎖骨遠端、右側肩胛骨骨折,現遺右肩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未達50%),評定為十級傷殘;被鑒定人吳XX因交通事故致多發傷,綜合評定建議其誤工期為傷后120日,護理期為傷后60日,營養期為傷后90日,本次鑒定原告共花費鑒定費20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郭XX墊付醫療費4000元,原告吳XX予以認可并接收。
另查明:(一)該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且此次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承保期間內。
(二)河南省城鎮居民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5677元。
(三)原告吳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失為:1、醫療費為11214.59元(10389.59元+825元);2、經評估原告所需護理期限為60日,護理費參照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按1人護理計算為(45677/365)×60=7508.4元;3、經評估原告所需營養期限為90日,營養費按每日20元計算為20×90=1800元;4、原告共住院26天,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每日50元計算為50×26=1300元;5、考慮原告住院地點、時間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400元。6、事故發生時原告64周歲,其兩處傷情傷殘程度均為十級,其傷殘賠償金參照河南省城鎮居民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16年計算為31874.19×16×12%=61198.44元;7、根據原告的傷情及過錯程度,其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8、鑒定費2000元,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合計88421.43元。
本院認為:被告郭XX駕駛機動車輛造成原告吳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計算原告吳XX因本次交通事故的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合計14314.59元;護理費、交通費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為74106.84元;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X損失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X損失74106.84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郭XX已墊付醫療費4000元,為減少訴累,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將該筆墊付款退還給被告郭XX,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X各項損失80106.84元。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剩余部分為4314.59元。因受害人吳XX在本次事故中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系非機動車,且其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郭XX應賠償原告吳XX交強險剩余損失的60%即4314.59×60%=2588.75元。綜上,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郭XX應賠償原告吳XX損失82695.59元(已扣除被告郭XX墊付的醫療費4000元),因原告訴請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為78716元,超出部分3979.59元視為其自愿放棄,故被告郭XX對交強險剩余部分的2588.75元不再承擔賠付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X損失78716元。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XX各項損失78716元(已沖抵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40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被告郭XX付墊付款4000元。
三、駁回原告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8元,減半收取884元,被告郭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賈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