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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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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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49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海縣-1號。
負責人:陳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公善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公善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XX,男,漢族,住東??h。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江蘇瑞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2019)蘇0722民初55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主張的費用過高,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過高,應當按比例賠付;被上訴人作為案涉事故的次要責任方,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30%;案涉死者系農村戶口,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賠償不當。2.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未按上訴人的申請調取案涉事故現場監控錄像,案涉事故車輛可能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應當免予賠付。
被上訴人許XX辯稱,1.案涉事故發生時正在下雨,趙某斌剛不知道發生事故而繼續駕車行駛,交警部門未認定趙某駕車駛離現場行為系交通肇事逃逸;2.被上訴人依據案涉事故受害者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據證實受害者的損失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3.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未按申請調取證據屬于程序違法,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許XX墊付的賠償費用165000元(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22000元,商業險部分承擔43000元);2.由許XX承擔訴訟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6日,許XX為其所有的車輛蘇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等)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為其所有的車輛蘇G×××××倉柵式運輸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上述保險期限均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
2019年3月21日13時20分許,許XX雇傭的駕駛員趙某持有A2駕駛證(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1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駕駛許XX所有的蘇G×××××號重型半掛牽引蘇G×××××,由湖北省十堰市萬達廣場方向沿發展大道往四方山方向行駛,行至十堰市張灣區發展大道億科紅郡路口路段,與壓越雙黃線左轉彎的江某號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無機動車車輛保險及憑證號)發生碰撞,致江某號倒地受傷,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受損,事故發生后,趙某駕駛車輛駛離現場。江某號在醫院搶救期間發生醫療費共計13906.6元,經醫治無效于2019年3月22日在家中死亡。
事故發生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以下簡稱十堰市)通過監控排查,聯系到趙某。2019年3月28日,趙某至十堰市接受詢問,趙某稱因事發時天正下雨,其并不知道發生事故。同日十堰市委托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蘇G×××××號重型半掛牽引蘇G×××××進行鑒定,鑒定中心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鑒定意見書,確認該車即發生事故的車輛,同時確認了該車輛與受害人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接觸的部位。
十堰市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江某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日在十堰市城區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趙某與受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由趙某賠償受害人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65000元。該款由許XX親屬許文明實際支付完畢。
一審法院另查明,事故受害人江某號系河南省內鄉縣岞岫鎮吳某,許XX舉證的居委會證明證實受害人自一九八幾年便離開原村,至湖北省十堰市轄區居住至事故發生前。在與受害人理賠過程中許XX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明細為:死亡賠償金34455元×5年=172275元,喪葬費30280.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醫療費用13906.6元,近親屬誤工費200元×5天×5人=5000元,車損200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276462.1元。其中交強險部分122000元,商業險部分(276462.1元-122000元)×40%=61784.84元,合計183784.84元,最終雙方協商理賠16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許XX所有的蘇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蘇G×××××倉柵式運輸半掛車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內依法予以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抗辯,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結合許XX的舉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駕駛員存在逃逸,同時關于受害人的賠償標準按城鎮居民計算原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十堰市根據涉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及成因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準確。受害人賠償款按照駕駛員事故次要責任40%計算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許XX理賠款12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在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43000元,以上合計165000元。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許XX保險金165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的賠付數額是否適當;2.一審審理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認為:許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數額。某保險公司主張精神撫慰金5萬元過高,應當按比例承擔,本案中,一審法院已就精神撫慰金5萬元總額按照40%的比例判決賠付,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事故受害者系農村戶口,一審法院以城鎮人口標準判決不當,本院認為,案涉事故受害者江某號雖系農村戶口,但其戶籍所在地以及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證明其已經在城鎮住十余年,應當按照城鎮人口標準予以賠付,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許XX在案涉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應當按照30%計算的問題,本院認為,次要責任承擔的賠付比例,并非法定的固定數額,而是法院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綜合酌定的數據,本案中,一審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判決按照40%的比例進行賠付,屬于次要責任方應當承擔賠償比例的范圍,并無不當,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一審審理程序是否合法。某保險公司主張一審法院未按照其申請調取案涉事故現場監控錄像,故一審審理程序不合法。本院認為,公安機關依據事故現場監控錄像認定了案涉事故的相關事實與事故責任,因此,在審理過程中調取該監控錄像并無必要,亦不影響本案案情的查明,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要求調取監控錄像的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利
審判員 劉 揚
審判員 周文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楊 沖
書記員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