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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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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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再30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XX,女,漢族,住河南省滎陽市。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梁X甲,男,漢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陳XX,系梁X甲之母。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郭XX,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梁X乙,女,漢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
以上四被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河南融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滎陽市教育體育局。住所地:河南省滎陽市。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神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滎陽市豫龍鎮(zhèn)初級中學。住所地:河南省滎陽市。
法定代表人:賀XX,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神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郭XX、梁X乙、陳XX、梁X甲、滎陽市教育體育局、滎陽市豫龍鎮(zhèn)初級中學(以下簡稱豫龍中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終125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豫民申34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陳XX及陳XX、郭XX、梁X乙、梁X甲四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滎陽市教育體育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豫龍中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40萬保險金的支付賠償責任。原審判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明顯錯誤,校方責任保險屬于財產(chǎn)保險,不屬于人身保險,原審法院適用人身保險的法律規(guī)定審理判決本案,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jù)財產(chǎn)保險的法律規(guī)定審理本案,請再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財產(chǎn)保險的基本原則就是損失彌補原則,只有被保險人承擔責任,且存在損失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彌補豫龍中學的損失,陳XX等人無直接主張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訴權。財產(chǎn)保險受害人作為第三者有代位權,但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前提是保險責任確定,某保險公司替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居民醫(yī)學死亡證明和搶救病歷,都顯示受害人系心源性猝死,也就是因疾病而死亡。綜上,陳XX等人不是受益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受害人因疾病死亡,學校并無過錯,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將校園方責任險認定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適用人身保險紛的法律規(guī)定審理判決本案,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郭XX、梁X乙、陳XX、梁X甲辯稱:《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賠償與工傷保險金賠償并不沖突,二者可兼得。豫龍中學在本次事故中是存在過錯的,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督搪殕T工校(園)方責任保險》并非如某保險公司所述僅在學校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梁永強的意外死亡,并非因自身疾病導致,且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是因疾病導致猝死,故不能免賠?!督搪殕T工校(園)方責任保險》中的免賠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因其未盡到保險法約定的提示解釋說明義務,故屬于無效條款。
滎陽市教育體育局辯稱,滎陽市教育體育局作為涉案合同投保人依約繳納費用,既不是受益人也不是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對教體局提起再審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二審法院雖然適用法律不當,但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正確。校方責任險應屬于財產(chǎn)保險。請求再審糾正法律適用問題后維持一、二審判決。
豫龍中學辯稱,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方面雖略有瑕疵,但認定梁永強死亡符合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的理賠情形,從而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梁永強參加劇烈體育運動后因運動負荷超出其身體承受范圍而猝死,××死亡,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義務。另外工傷保險對受害人家屬的全額賠償,也可以印證這一點。學校已經(jīng)通過給梁永強參保工傷保險和本案所涉及的商業(yè)保險的方式來將賠償義務轉(zhuǎn)嫁出去,且被害人家屬已經(jīng)得到全額賠償,學校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郭XX、梁X乙、陳XX、梁X甲于2018年1月23日向滎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陳XX等四人保險金4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9日,滎陽市教育體育局作為投保人,豫龍中學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豫龍中學提供的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投保人員清單上顯示“梁永強身份證號41012119771XXXX532教師”,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每人傷亡責任限額40萬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保險單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有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在由被告保險人統(tǒng)一組織的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2017年10月20日下午,梁永強參加豫龍中學組織的運動會,后感覺不適,到羅垌衛(wèi)生所醫(yī)治,后又打120,鄭州瑞龍醫(yī)院到現(xiàn)場救治無效而死亡,鄭州瑞龍醫(yī)院的院前急救病歷上顯示“初步診斷:心源性猝死”。陳XX等四人與某保險公司因?qū)κ欠褓r付保險金發(fā)生爭執(zhí),陳XX等四人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陳XX等四人保險金40萬元。
另查明,梁永強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父郭XX、其母梁X乙、其妻陳XX、其子梁X甲;梁永強死亡后,其家屬已申領了工傷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滎陽市教育體育局為豫龍中學職工梁永強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故此,陳XX等四人作為梁永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梁永強因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而死亡,應屬意外事故,符合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賠償,滎陽市教育體育局為豫龍中學職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40萬元,某保險公司交付給豫龍中學的保險單(抄件)中“特別約定”部分無任何內(nèi)容,某保險公司當庭陳述的特別約定條款顯示死亡責任限額30萬元與上述合同內(nèi)容不一致。陳XX等四人已申領了工傷保險金,且豫龍中學亦同意陳XX等四人享有上述保險的權利義務,滎陽市教育體育局、豫龍中學無需再承擔賠償義務。滎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豫0182民初1591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郭XX、梁X乙、陳XX、梁X甲保險金四十萬元;二、駁回郭XX、梁X乙、陳XX、梁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支付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滎陽市教育體育局為豫龍中學職工梁永強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合法有效。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因梁永強死亡,陳XX等四人作為梁永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又稱梁永強的死亡屬因病死亡,不屬于約定的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鄭州瑞龍醫(yī)院制作的《鄭州院前急救病歷》及《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均未確診梁永強死亡的最終原因,某保險公司亦未有證據(jù)證明梁永強死亡的最終原因,且梁永強是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時死亡的,一審法院認定梁永強的死亡符合《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項(在由被保險人統(tǒng)一組織的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約定并無不當,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豫01民終1258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再審認定的事實與一、二審一致。本院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梁永強“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應否對陳XX等人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關于本案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還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問題。本案的保險屬于責任保險,投保人是滎陽市教育體育局,被保險人是豫龍中學?!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三節(jié)財產(chǎn)保險合同項下,故本案保險合同應屬于財產(chǎn)保險,一、二審判決按照人身保險合同審理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相應的,一、二審判決將本案案由定性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亦不當,本案案由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本案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項約定“在由被保險人統(tǒng)一組織的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第三十九條約定“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根據(jù)上述約定,梁永強的死亡經(jīng)瑞龍醫(yī)院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不屬于上述約定的意外傷害。一審判決認定“梁永強因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而死亡,應屬意外事故”,“意外事故”與保險條款的“意外傷害事故”屬兩個不同的概念。二審判決一方面認為“某保險公司亦未有證據(jù)證明梁永強死亡的最終原因”,另一方面認為梁永強的死亡符合《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項的約定,認定不當,與工傷認定的結論亦不符合。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終12582號民事判決和滎陽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159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郭XX、梁X乙、陳XX、梁X甲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郭XX、梁X乙、陳XX、梁X甲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郭XX、梁X乙、陳XX、梁X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燕萍
審判員 毛彥功
審判員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高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