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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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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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民終1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鶴壁市淇濱區-02號商業樓1-2層南1-4間。
代表人:曹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男,漢族,住鶴壁市淇濱區。
法定代理人:陳X乙(陳X甲之父),男,漢族,住鶴壁市淇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謙榮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安陽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45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本案中天鶴臨床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缺乏客觀公正性,且超范圍鑒定。2、陳X甲住院期間存在掛床治療的情形,應當扣除相關費用。3、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
陳X甲辯稱,本案中的鑒定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有相應的資質,且鑒定程序合法。陳X甲不存在掛床情形。
王XX辯稱,認可一審判決。
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王XX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02267.1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8月8日18時40分,王XX駕駛豫F×××××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鶴壁市淇濱區松江路融廣春天小區北門口時,與行人即陳X甲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X甲受傷。該事故經鶴壁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甲無責任。豫F×××××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
陳X甲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9日在鶴壁市人民醫院住院52天,支出門診費212元,支出住院醫療費5643.42元,支出輪椅費500元。
2019年12月10日,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鶴天鶴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陳X甲交通事故外傷后致左脛骨遠端骨折,其損傷程度構成十級傷殘;陳X甲住院期間需生活護理2人,出院后仍需要生活護理1人,護理期限為1-2個月;陳X甲支出鑒定費19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王XX具有相應駕駛資格。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王XX駕駛的豫F×××××號小型轎車,與陳X甲發生交通事故,經鶴壁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予以確認。
關于陳X甲的各項訴訟請求:1、醫療費6355.42元,有相關票據予以證明,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陳X甲住院52天,對50元/天×52天=2600元予以支持;3、營養費1040元,陳X甲住院52天,對20元/天×52天=1040元予以支持;4、護理費20523.35元,結合陳X甲的傷情、年齡及鑒定意見書,酌定住院期間由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60日,可參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45677元/年計算,本院對45677元/年÷365天×(52天×2人+60天×1人)=20523.35元予以支持;5、交通費1100元,結合陳X甲住院情況、交通費票據及本地公共交通收費標準,對20元×52天=104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可參照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31874.19元/年計算,31874.19元/年×20年×10%=63748.38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結合陳X甲的傷殘等級及被告王XX的過錯程度,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8、鑒定費1900元,有相關票據予以證明,予以支持。以上陳X甲的各項損失共計102207.1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北景钢?,涉案車輛豫F×××××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陳X甲的各項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本案中,因涉案事故造成陳X甲損失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陳X甲各項損失共計102207.15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陳X甲傷殘進行重新鑒定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稱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記錄不真實的檢驗數據,并提交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質證意見。因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該證據為其單獨委托作出,不具有客觀性,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存在重新鑒定其他情形,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甲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2207.15元;二、駁回陳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45元,由陳X甲負擔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343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經審查當事人一審提交的有效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審理查明確認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鶴壁天鶴臨床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喪失客觀公正性,不應采信,且超范圍鑒定的上訴理由。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鶴壁天鶴臨床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喪失客觀公正性的依據為其單方在鑒定現場拍攝的照片一張,該照片顯示陳X甲的腳踝活動度大于30度,但該照片為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就此認定鶴壁天鶴臨床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喪失客觀公正性。鶴壁天鶴臨床司法鑒定所系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且鑒定程序合法,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超范圍鑒定沒有事實依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陳X甲存在掛床情形應扣除掛床期間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的上訴理由。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醫院出具的正式票據、診斷證明等認定陳X甲的住院期間為52天,并據此計算陳X甲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有事實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其不應承擔訴訟費的上訴理由。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一審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的分擔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案經調解無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翁煜明
審判員 王建霞
審判員 苗國慶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