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79劉X與張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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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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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2民初797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劉X,男,漢族,戶籍地靖江市,現住靖江市。
被告:張X,男,漢族,住靖江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82841107XXXX,住所地靖江市巧麗公寓C區(漁婆南路58號)56-01、02。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公司員工。
原告劉X與被告張X、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被告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4104元。
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8時4分左右,原告駕駛蘇M×××××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與被告張X駕駛蘇M×××××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在靖江市城西新苑三區路口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被告車輛右前方碰撞了原告車輛的左前方,當時原告車輛位于主干道路右側,靠近中心線相對近一點,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被告張X打電話給他的朋友,出主意叫原告貼補1000元,然后由被告張X認全責,當時原告一開始就沒有答應,接被告張X的朋友電話時交警就到現場,拍了照片但沒有繪圖。交警跟被告張X說他應該讓右邊的車輛先行的,應該承擔全責。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X事故負全部責任。蘇M×××××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外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產生修理費6104元,多次向被告張X追要對方一直不予理睬。原告認為,超過中心線的話,碰撞位置就應當在車輛的中間位置或者后面的位置,不同意保險公司的觀點,事故不可能同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全責,以交警認定的為準。
被告張X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蘇M×××××號車輛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車輛在事故中損壞、原告支付的車輛修理費金額等事實無異議。原告所述事故過程對的,但被告的車輛已經過了聯馬大道路的中心線位置。當時商談過原告補貼被告認全責這回事。原告所述交警說被告全責的過程是對的,被告也不懂就認了。不過后來原告跟被告說交警已經定了全責,原告就不需要補償被告1000元了。事故發生后被告沒有為原告支付任何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同意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50%計2052元。事實和理由:對事故發生、蘇M×××××號車輛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車輛在事故中損壞、原告支付的車輛修理費金額等事實無異議。我司認可原、被告陳述的事故發生過程,簡易程序不繪圖有照片,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經過前期了解,好像是經過原、被告協商,當時張X認全責,原告同意補償1000元,后來原告不同意補償,被告張X也不同意授權保險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導致訴訟。被告認為,原告、被告張X開庭說的與之前了解的不一致,他們之前說的是真實的。原、被告存在合伙騙取保險金的嫌疑。按照道交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司承保的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已經越過了道路中心線,原告應當注意到,也應當避讓,根據雙方碰撞的部位發生在車輛前部分,表明原告在事故中存在相關的過失,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商業三者險部分應按照同等責任比例來賠償,由原、被告各承擔50%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交通事故發生、兩車受損、被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車輛產生維修費6104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被告張X對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比例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查看本案兩車碰撞接觸點均為車頭部位,且碰撞地點位于路口道路中心線附近,說明現場兩車通過人行橫道時均未減速慢行,對于事故發生主觀上均有過失,考慮到原告雖然不具備優先通行權,然對碰撞發生不屬于完全主動型,應由被告張X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原因。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系同等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維修費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本院予以照準。其余損失由原告、被告張X按照過錯大小分擔,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負30%。被告張X承擔的70%部分,通過商業三者險約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替代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車輛維修費4872.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計200元,由原告負擔60元,被告張X負擔140元(被告張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至本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徐 勁 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吉國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