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341587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財險安陽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修武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1民初13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沛、李潔,被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保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詹建強無證駕駛豫H×××××客車與行人吳英峰相撞,后吳英峰經搶救無效死亡,詹建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馬XX作為豫H×××××客車的車主,將其機動車允許由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詹建強駕駛。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雖然有先行賠付義務,但是賠付后有權向致害人和實際車主追償。被上訴人馬XX作為實際車主和詹建強已經向受害人家屬給予全額賠償,被上訴人馬XX作為實際車主,讓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被上訴人馬XX無權向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追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不承擔責任或者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馬XX承擔。
被上訴人馬XX辯稱,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認可被上訴人馬XX是機動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被上訴人馬XX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向受害人家屬給予全額賠償,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對被上訴人馬XX進行賠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財險安陽支公司的上訴請求。
原審原告馬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負擔。訴訟過程中,原告馬XX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其替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墊付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0,000元。
原審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2018年10月3日17時40分許,詹建強無證駕駛豫H×××××客車在修武縣云臺山恒大養生谷二標工地院內與行人吳英峰相撞,后吳英峰經搶救無效死亡。2018年10月12日,經修武縣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告馬XX代詹建強,李秀玉代吳英峰父親吳明華達成如下協議:詹建強一次性賠償吳英峰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0,000元;吳英峰家屬對詹建強的行為予以諒解,雙方對此次事故無任何糾紛。當日,原告馬XX代詹建強通過方明銀行賬戶向李秀玉賬戶轉款700,000元。
2018年6月27日,豫H×××××客車登記所有人謝森森在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被保險人為楊英,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8日0時起至2019年6月27日24時止,其中,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豫H×××××客車在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并于保險期間發生致人死亡的事故,至于事故是否交通事故,駕駛人有無駕駛資格,以及所有人是否變更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均不影響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有關本案事故非交通事故,詹建強又系無證駕駛,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原告馬XX以豫H×××××客車實際所有人暨投保義務人名義代詹建強與吳英峰方達成調解協議并賠付吳英峰方700,000元,有權請求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有關原告馬XX主體不適格的辯稱意見亦不成立,不予采納。
原審費用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110,000元。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計1,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由原告馬XX墊付,待履行義務時一并結清。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原審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詹建強無證駕駛豫H×××××客車與行人吳英峰相撞,后吳英峰經搶救無效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詹建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詹建強無證駕駛豫H×××××客車與行人吳英峰相撞,后吳英峰經搶救無效死亡,詹建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四條寫明: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詹建強不是合法駕駛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作為豫H×××××客車的車主,將其機動車允許由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詹建強駕駛,對交強險合同構成違約,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請求上訴人(原審被告)**財險安陽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其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修武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1民初138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計1,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均由被上訴人馬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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