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X與某保險公司、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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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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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5民初30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洞口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鄧XX,女,漢族,居民,住洞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湖南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湖南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雙清區。
負責人:劉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南復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XX,男,漢族,居民,住洞口縣。
原告鄧XX與被告、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尹XX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損失117519.3元,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賠償后,不足部分再由商業三者險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2、由被告尹XX對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尹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5日10時20分左右,被告尹XX駕駛湘EXXXXX小型轎車從洞口縣移動公司經雪峰路駛往峽口路方向,行駛至雪峰路與峽口路叉路口路段時,遇人行橫道上的行人未能有效避讓,與行人鄧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4日,經洞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尹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放生后,原告被送往洞口縣中醫院、正大邵陽骨傷科醫院治療,共計住院152天,在扣除尹XX墊付的醫療費后,另花醫藥費1052.3元。原告的傷情被鑒定為拾級傷殘。被告尹XX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為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伙食補助予以認可,但住院天數應提供相關單子,后續治療費應提供已經治療的正式發票,誤工費不認可,交通費應提供正式發票,精神損失費過高,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其他的由法院依法審核。
被告尹XX未予書面答辯,但口頭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證據材料,經本院組織雙方質證,對當事人不持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以上所采信的證據,并結合法庭詢問,本院查明案件事實如下:2018年12月5日10時20分許,被告尹XX駕駛由甘中業所有并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湘EXXXXX小型轎車,從洞口縣城移動公司駛往峽口路方向至雪峰路與峽口路叉路口路段時,遇人行道上的行人即原告時而未能有效避讓,將原告撞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洞口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5月6日出院,被告尹XX托人墊付37191.17元醫療費和8200元護理費后,原告又花醫療費1509元,及在正大邵陽骨傷科醫院花費595.6元。該事故經洞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洞公交認字【2018】第09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尹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鄧XX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原告的傷情,經邵陽市雪峰司法鑒定所作出邵雪峰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17號司法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鄧XX的致殘程度評為拾級。2、鑒定后繼續治療費用在肆仟捌佰元內。3、自損傷之日起,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尹XX墊付。原告的損失因與被告協商不成,而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尹XX駕車當中遇人行道上行人通過時,未能進行有效避讓,從而發生將原告撞傷的交通事故,基于其在該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實際情況,對原告的損失:醫療費210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50元/天X152天);護理費30060元(61227元/年÷365天X18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X90天);誤工費16800元(2800元/月X6個月);傷殘賠償金47707元(36698元/年X10%X13年);交通費核減為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為減少訴累的后續治療費4800元,合計115171.6元,應由被告尹XX承擔。因被告尹XX所駕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上述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支付,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尹XX承擔。原告受傷前受雇在洞口縣南山草原乳品銷售點工作,其誤工費應按其上班時的工資標準計算。原告在取得護理費后應退還被告尹XX為其墊付的8200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鄧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合計115171.6元;
二、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尹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25元,由被告尹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匡宗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曾潔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