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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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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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16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4層。
主要負責人:孟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河南尊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男,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濮陽市華龍區中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14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上訴人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次訴訟中車輛損失費不服數額為29247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范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的范XX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應為80000元。車輛施救費不屬于承保范圍,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7000元施救費,系事實認定錯誤。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予以改判。
范XX辯稱,投保車輛一審中經法院委托雙方協商進行了評估,一審法院根據該評估報告判決合情合理。施救費是事故發生后為減少車輛的損失程度支出的費用,施救費應當在車損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得當,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02248元、施救費7000元,共計109248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石家莊英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和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冀A×××××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12896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2018年7月3日0時30分許,喬月恒駕駛冀E×××××/冀EXXX8掛沿大廣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廣高速1820㎞+200m西半幅時,車輛出現故障停靠在路邊,后范XX駕駛冀A×××××乘坐高云霞,與冀E×××××/冀EXXX8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高云霞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10日,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高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濮公交認字[2018]第180703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喬月恒負事故的同等責任;2、當事人范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高云霞無責任。因本次事故,范XX支付施救費7000元。當事人雙方共同選擇濮陽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濮誠鑒字(2019)第00164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冀A×××××車輛損失價值為102248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該次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范XX以石家莊英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冀A×××××號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向范XX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冀A×××××號車車輛損失價值,因雙方均同意鑒定,應以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根據作出的鑒定結論,車損數額為102248元在本案機動車保險合同車輛損失保險約定的賠償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施救費7000元是范XX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賠付后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范XX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范XX應予協助。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范XX保險金10924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認定范XX車輛損失的依據為,經雙方同意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該評估合法有效,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某保險公司認為損失金額過高沒有證據支持。對于施救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范XX實際支付,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艷麗
審判員 魏獻忠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