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趙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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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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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12民初20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趙XX,男,漢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江蘇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許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該公司職員。
原告趙XX訴被告楊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淮安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告淮安人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理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2062.14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1800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修理費370元,合計23632.1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16時26分許,我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清江浦區鐵牛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鐵牛路水渡新村門前時,被楊XX駕駛的蘇H×××××號小型客車壓到腳,造成我受傷。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我沒有責任。我為治療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和誤工費等。楊XX開始態度還好,答應給錢治療,可不久就以各種借口推辭。后來把我的病歷拿去不給我,延誤了我治療。我尋找楊XX多日未果,就報警求助,才要回了病歷。我傷情好轉后,楊XX仍沒有賠償我的損失。經只能請法律援助律師為我維權。請求支持我的訴請。
楊XX辯稱,趙XX受傷后,其2016年8月17日至9月1日的費用627.37元是我支付,2016年10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11月2日的費用不是我支付。2018年7月—11月的費用與我的碰撞行為沒有關聯性。我支付的費用同意由保險公司賠償給趙XX。
淮安人保公司辯稱,醫療費憑票據給付,營養費我公司不認可,誤工費時間認可,但其提供的證明不足以證明其有誤工,關于誤工費請法院審核。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和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舉行質證。根據原、被告訴辯稱和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8月17日16時26分許,楊XX駕駛蘇H×××××號小型轎車沿淮安市鐵牛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水渡新村門前時,疏于觀察車輪壓到由西向東騎自行車的趙XX的腳,導致趙XX受傷。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楊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XX的車輛在淮安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2、趙XX傷后至淮安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其提供的門診查詢證明載明,其在該醫院分別于2016年8月17日花費放射費120元,熱敏膠片20元,養血止痛膠60元,云南白藥氣29.3元,合計229.3元;2016年8月24日花費龍血竭片111.27元;2016年9月1日花費頭孢地尼分136.44元,龍血竭片148.36元,合計284.8元;2016年9月17日花費龍血竭片74.18元,頭孢丙烯片120.51元,合計194.69元;2016年9月22日,花費龍血竭片148.36元,頭孢丙烯片160.68元,合計309.04元;2016年10月6日花費龍血竭片148.36元,頭孢丙烯片160.68元,合計309.04元,合計1438.14元。上述費用雖無醫療費發票,但有淮安市中醫院門診收據查詢證明,病歷相印證,以及原、被告陳述為證,本院予以認定。趙XX主張其于2018年4月8日在淮安市淮藥醫藥有限公司購買龍血竭片、頭孢丙烯片合計624元,;被告不予認可,因無醫囑相印證,且其購藥時間與事故發生相距一年多,無法證明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不予確認。
3、淮安人保公司申請對趙XX的誤工時間進行鑒定。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由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是:趙XX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的誤工期按90日計算為宜。鑒定費由淮安人保公司支付。
4、對于趙XX主張的其他費用確認如下:
(1)護理費。原告主張9000元,其提供的病歷及鑒定報告均載明,2016年9月22日左下肢外傷后疼痛、腫脹一月余,一月前左下肢車禍受傷,局部疼痛、腫脹,用藥療后好轉;2016年10月24日左下肢外傷后疼痛腫脹一月余,經治療后腫脹好轉。分析意見為:其交通事故致“左足軟組織挫傷”。結合其提供的病歷及鑒定報告載明的傷情,本院酌情確定其護理時間為30日,標準為100元/日,費用合計3000元。其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營養費。趙XX主張1800元,目前無證據證明其需要營養,結合其年齡,本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193——2014》第10.1.1,酌定其營養時間為7日,參照其主張的20元/日的標準,確定其營養費為140元。
(3)誤工費。趙XX主張18000元,其事故發生時76歲,有退休工資,其雖向本院提供淮安明遠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證明及工資表,但其未提供勞務合同,且其稱工資發放形式為現金,無銀行流水等印證,其在法庭調查階段稱自己在淮安明遠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從事鍋爐和水暖方面維修,因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其所從事的工作與該公司的工作具有關聯性,同時,本院曾到該公司調查其工作情況,但未果,因疫情原因,故本院對該費用暫不予支持,可待疫情結束后另行主張。
(4)交通費。趙XX主張400元,其提供的就診記錄載明曾多次至淮安市中醫院治療,故本院酌定其費用為300元。
(5)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1000元,因其為輕微損傷,主張該費有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6)電動車修理費。趙XX主張電動車修理費370元,其提供的收據載明,電動車維修時間為2017年6月1日,維修的項目包括:電瓶損壞更換300元,塑料殼40元等,但票據無印章,修理人也未出庭,且修理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8個月,同時事故認定書也未載明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因為疫情原因,可另行主張,本院暫不予支持。
上述事實有趙XX提供的事故認定書、楊XX的駕駛證和行駛證以及保險單復印證、趙XX的病歷、病假證明書、門診收據查詢證明、趙XX提供的淮安明遠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出具的2016年1月至8月的工資表和證明、趙XX的修理費收據、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鑒定報告,以及原、被告雙方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為機動車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第三者責任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趙XX的腳被楊XX駕駛的蘇H×××××號小型轎車擠壓,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楊XX應賠償趙XX的各項損失。又由于楊XX駕駛的蘇H×××××號小型轎車在淮安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趙XX的損失應首先由淮安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經審理確認,本案可以認定的費用為:醫療費1438.14元、護理費3000元、營養費14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4878.14元,由淮安人保公司賠償給趙XX。
經調解不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4878.14元;
二、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0元,由原告趙XX負擔90元,被告楊XX負擔1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許曙芹
人民陪審員 黃亞明
人民陪審員 劉 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袁 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