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與宗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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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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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02民初59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蘇XX,男,漢族,住東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魯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宗XX,男,漢族,德州市寧津縣人,現住東營市東營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559944XXXX。
代表人:郭永浩,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平,女,某保險公司員工,住。
原告蘇XX與被告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宗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9月25日19時58分許,被告宗XX駕駛其所有的魯E×××××號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東營區汾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二路路口西側處時,將由北向南步行過道路的原告蘇XX及韓天葉撞傷,造成交通道路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被告宗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蘇XX及韓天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宗XX持有C1駕駛證。
二、各類人身損害費用:醫療費11070.44元,誤工費2820元(原告事發前平均每天收入60元,誤工37天),護理費3683.9元(按照山東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標準計算1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交通費酌情確定800元,共計損失18884.34元。
三、車輛保險情況:被告宗XX駕駛的魯E×××××號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份。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宗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宗XX應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90%的責任比例賠償。被告宗XX持有C1駕駛證,不具有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系無證駕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7303.90元,原告剩余損失1580.44元由被告宗XX按照9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422.4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XX損失17303.9元。
二、被告宗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XX損失1422.4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款項支付辦法:賠償義務人將賠償款及訴訟費直接匯入原告蘇XX在中國工商銀行東營新區支行八分場受理處62×××26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94元,減半收取160.47元,由原告蘇XX負擔16.26元,由被告宗XX負擔144.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