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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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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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1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安XX,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律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三層304號、305號、306號、312號。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X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付車輛損失102674.4元;2.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7日,駕駛人袁永駕駛原告安XX所有的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客車在廊坊市宏泰美墅南門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因暴雨導致原告車輛進水,車輛嚴重受損。事發后,原告第一時間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原告所有的上述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02674.4元含不計免賠,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與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辯稱,我司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原告車輛損失,我司認為鑒定車輛損失的金額過高,認為原告車損5萬元較為合理。另,鑒定結果的金額低于原告訴求金額,鑒定費應由原告承擔,訴訟費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7日,駕駛人袁永駕駛原告安XX所有的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客車,在廊坊市宏泰美墅南門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因暴雨導致原告車輛進水,車輛受損。
另查明,原告安XX所有的冀R×××××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02674.4元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事故發生的事實、駕駛人袁永的駕駛證、車輛冀R×××××的行駛證、原告提交的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10月15日,經我院委托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冀R×××××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2019年12月9日,該公司出具的(2019)冀秋年評字第13-1002-89號《鑒定評估意見書》,結論為:冀R×××××號車輛損失為人民幣大寫柒萬伍仟圓(¥:75000元)整。被告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鑒定結果的金額過高,不予認可。
另,被告提交的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繳費通知書、繳納鑒定費的憑證,證明被告支付了鑒定評估費。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鑒定費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己承擔。
本院認為,由當事人袁永駕駛的、原告安XX所有的冀R×××××小型客車在廊坊市宏泰美墅南門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因暴雨導致原告車輛進水,造成車輛損失。此次的事故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安XX所有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安XX要求的車輛損失費102674.4元屬于車輛實際價值,原告提供的報價單,系車輛維修部門的單方報價,被告方不予認可且超過車輛實際價值,本院不予認可。
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冀秋年評字第13-1002-89號《鑒定評估意見書》系經過法院委托,雙方參與的情況下出具的結論,該結論較為客觀、公平,故本院根據鑒定報告結論本院支持車輛損失75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鑒定評估費4000元,本院認為鑒定是由某保險公司提出,故本院認為鑒定評估費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原告承擔鑒定評估費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安XX機動車損失費7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7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注:機動車損失費7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1177元(原告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打入原告安XX的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永華道分行,賬號:62×××73。)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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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李曉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黃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