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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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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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12民初889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潘XX,男,住淮安市淮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江蘇穿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江蘇穿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區。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江蘇泰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X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馬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蘇B×××××號車輛損失11500元,該車輛施救費4800元,所載貨物損失2300元;蘇H×××××號貨車損失132300元,施救費4000元;護欄損失542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7日4時21分許,我駕駛蘇H×××××號貨車在泰州市潘小其駕駛的蘇B×××××號貨車發生追尾,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路產受損。經泰州市交警隊認定,潘XX負事故全部責任,潘小其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我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在處理事故過程中,代為蘇B×××××號貨車支付施救費4800元,車上貨物損失2300元;我本人車輛發生施救費4000元,車輛損失132300元;支付護欄損失5424元。經被告定損,蘇B×××××號貨車的車輛損失為11500元,我已履行賠償義務。我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的商業三者險,限額為324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就我的車輛損失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潘XX訴稱的保險情況屬實。評估部門出具的報告我公司部分不認可,其中:車頭可以修,不需要更換,配件的價格也有爭議,由于潘XX系單方面找他人維修,我公司不知情;我公司認可淮安坤運通搏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報價單及項目;并要求回收舊件,且在回收舊件時我公司要求派員到場;第三,潘XX主張的各項費用中,蘇H×××××號貨車的損失費用我公司不認可,其他認可;第四,由于潘XX負全責,故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一、淮安卡凡物流有限公司為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蘇H×××××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和限額為324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2019年8月17日,潘XX駕駛蘇H×××××號貨車沿長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通港大道時追尾撞擊潘小其駕駛的車牌為蘇B×××××號貨車,致兩車輛損壞,部分財產受損。經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醫藥高新區大隊認定,潘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潘小其無責任。
二、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稱意見,本院對于潘XX主張的蘇B×××××號貨車施救費4800元,車上貨物損失2300元,蘇H×××××號貨車的施救費4000元,護欄損失5424元予以確認。
三、關于蘇H×××××號貨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11500元,潘XX對該金額不認可,訴至法院。經本院通過隨機確定由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損失金額132300元,已扣除殘值316元,且備注清單配件均損壞,無舊件可回收。某保險公司對于該評估報告不認可,并提供淮安坤運通搏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報價單,旨在證明蘇H×××××號貨車維修金額為76000元。對于該證據,潘XX的質證意見是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認為就駕駛室殼體為例,坤運通的價格為18500元,而某保險公司給出的價格為34650元,可見不可信;其次,潘XX的上述車輛在4S店維修,而報價單的價格以市場的價格確定,顯示公平。
四、關于舊件回收。某保險公司根據本院要求結合評估報告,提供了舊件回收清單,清單列出的回收舊件的項目以及新件對應的價格有:6、副儀表本體總成,144元;,20、儀表根本體,1404元;22、鼓風機總成,2115元;23、中地毯總成,369元;24、左地毯總成,189元;25、中平臺總成,189元;26、左前窗簾導軌,94元;27、側窗簾總成,99元;28、工作臺骨架,1305元;29、方向盤,522元;30、方向管柱,873元;31、方向登柱護罩總成,148元;32、方向盤游絲,234元;33、轉同管柱支架(鋁),144元;34、左側圍飾板,162元;35、左前門內護板總成,189元;36、左前門內扶手總成,189元;38、車門玻璃升降器總成,342元;41、車門玻璃密封條,85元;42、車門玻璃外擋水總成,85元;48、左車門玻璃,162元;52、左前門鎖體,144元;55、雨刮聯動機構,405元;56、雨刮電機,252元;59、左側倒車鏡總成,792元;62、前面板,1242元;63、左角板面板,189元;64、左角板內板,216元;66、雨刮固定蓋板,288元;69、左上腳踏板護罩本體,252元;71、駕駛室下隔熱棉,945元;73、駕駛室上部工具箱,4185元;74、下臥鋪,378元;75、傳感器線束,207元;76、油門踏板,297元;77、駕駛室線束,2565元;78、儀表盤,1890元;79、右側下視鏡,238元;80、航空主座椅總成,4275元;82、空調自動控制器,2295元;85、空濾總成,612元;86、高位進氣管,585元;87、空濾出氣管,288元;88、膨脹水壺,432元;89、空濾,306元;90、水箱,2475元;91、中冷器,2295元;92、水箱聚風罩,198元;93、發動機聚風罩,648元;94、風扇離合器總成,3375元;95、保險杠下防撞梁,864元;96、駕駛室后懸支架(左、右),1242元;97、駕駛室后懸減震器(左、右),594元;98、駕駛室后懸氣囊(左、右),1224元;99、駕駛室后懸鎖止(左、右),864元;100、左后擋泥板支架,144元;101、前橋工字梁,3285元;102、前橋穩定桿,585元;103、發動機支架墊塊,828元;105、下腳踏板罩(左、右),576元;106、上踏板護照(左、右),504元;108、中冷器出氣軟管進,432元;109、三元催化護板上,612元;112、油箱,3285元;114、前附梁支架(左、右),2900元;115、保險杠,1485元;116、前翻轉固定支架,918元;117、前大燈左,792元;118、駕駛室前懸氣囊(左、右),1224元;119、駕駛室下換擋桿總成,612元;120、前氣囊調節閥(左、右),648元;121、后氣囊調節閥(左、右),648元;122、冷凝器,702元;123、空調管(高壓),378元;124、前橋橫拉桿,612元;125、風扇拖架,765元;126、發動機上節溫器殼,234元;127、電動柴慮總成,1890元;128、柴慮總車支架,126元;129、保險杠固定支架(防撞梁固定),432元;130、防撞梁固定支架(大)(腳踏板固定),324元;133、方向傳動軸,342元;136、轉向油壺固定大梁支架,234元;137、轉向油壺,252元;147、后上鎖體總成(左、右),864元;148、風扇托架,648元。關于某保險公司稱駕駛室殼體無需更換,本院在庭審中讓某保險公司前往驗車,其庭后出具意見是駕駛室殼體已更換。對于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回收舊件意見,潘XX雖表示認可,但提出在訴請中增加回收舊件對應的殘值316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投保單、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票、被告人保淮安公司提供的回收舊件清單和兩份報價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為證,經庭審質,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淮安卡凡物流有限公司為自己的蘇H×××××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24000元)及其他商業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雙方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淮安卡凡物流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本案潘XX的的訴請應否支持,還應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關于訴訟主體。本案中,潘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其提供的保險單和機動車行駛證均載明淮安卡凡物流有限公司為蘇H×××××號貨車登記的所有人,潘XX提供的《車輛掛靠合同》載明,潘XX是該車輛所實際所有人,蘇H×××××號貨車掛孝靠在淮安卡凡物流有限公司,故潘XX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關于賠償金額。潘XX的訴訟請求包括:蘇B×××××號貨車施救費4800元,車上貨物損失2300元,蘇H×××××號貨車的施救費4000元,護欄損失5424元,某保險公司不表異議,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蘇H×××××號貨車的車輛損失132300元,蘇H×××××號貨車經評估修理費為132300元(已扣除殘值316元),某保險公司雖不予認可,但提供的車輛報修單不足以證明上述評估報告不合理,且其在答辯中稱,車頭可以修,不需要更換,本院讓其復檢涉案車輛,其稱車頭已更換,同時,潘XX同意按照某保險公司回收舊件的清單交付舊件,故本院對潘XX要求被告賠償132616元賠償車輛損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被告雙方訴辯稱意見,某保險公司支持修理費的同時,潘XX按照評估報告中,某保險公司標出的回收舊件的清單,向某保險公司交付對應的舊件,如不能交付,某保險公司有權按照需回收舊件中對應的新件價格扣減相應的修理費用。
3、關于評估費用。該費用的產生因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明顯低于評估金額所致,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該費用。
經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潘XX各項損失149140元;同時,同時,原告潘XX根據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明細表》所列要求回收舊件項目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付載明的舊配件。如不能提供相應的舊配件,被告某保險公司有權按照舊件對應的新件價款——副儀表本體總成144元、儀表根本體1404元、鼓風機總成2115元、中地毯總成369元、左地毯總成189元、中平臺總成189元、左前窗簾導軌94元、側窗簾總成99元、工作臺骨架1305元、方向盤522元、方向管柱873元、方向登柱護罩總成148元、方向盤游絲234元、轉同管柱支架(鋁)144元、左側圍飾板162元、左前門內護板總成189元、左前門內扶手總成189元、車門玻璃升降器總成342元、車門玻璃密封條85元、車門玻璃外擋水總成85元、左車門玻璃162元、左前門鎖體144元、雨刮聯動機構405元、雨刮電機252元、左側倒車鏡總成792元、前面板1242元、左角板面板189元、左角板內板216元、雨刮固定蓋板288元、左上腳踏板護罩本體252元、駕駛室下隔熱棉945元、駕駛室上部工具箱4185元、下臥鋪378元、傳感器線束207元、油門踏板297元、駕駛室線束2565元、儀表盤1890元、右側下視鏡238元、航空主座椅總成4275元、空調自動控制器2295元、空濾總成612元、高位進氣管585元、空濾出氣管288元、膨脹水壺432元、空濾306元、水箱2475元、中冷器2295元、水箱聚風罩198元、發動機聚風罩648元、風扇離合器總成3375元、保險杠下防撞梁864元、駕駛室后懸支架(左、右)1242元、駕駛室后懸減震器(左、右)594元、駕駛室后懸氣囊(左、右)1224元、駕駛室后懸鎖止(左、右)864元、左后擋泥板支架144元、前橋工字梁3285元、前橋穩定桿585元、發動機支架墊塊828元、下腳踏板罩(左、右)576元、上踏板護照(左、右)504元、中冷器出氣軟管進432元、三元催化護板上612元、油箱3285元、前附梁支架(左、右)2900元、保險杠1485元、前翻轉固定支架918元、前大燈左792元、駕駛室前懸氣囊(左、右)1224元、駕駛室下換擋桿總成612元、前氣囊調節閥(左、右)648元、后氣囊調節閥(左、右)648元、冷凝器702元、空調管(高壓)378元、前橋橫拉桿612元、風扇拖架765元、發動機上節溫器殼234元、電動柴慮總成1890元、柴慮總車支架126元、保險杠固定支架(防撞梁固定)432元、防撞梁固定支架(大)(腳踏板固定)324元、方向傳動軸342元、轉向油壺固定大梁支架234元、轉向油壺252元、后上鎖體總成(左、右)864元、風扇托架648元,進行扣減。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曙芹
人民陪審員 王國芳
人民陪審員 鄭 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