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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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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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341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馮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委托代理人:付XX,河南得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一單元6層。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與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XX、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XX賠償原告醫療費814.29元、交通費300元、護理費1624.19元、誤工費7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1420元等,共計11408.48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8日12時30分,被告張XX駕駛豫A×××××號車輛沿X105鄉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同向前方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針對該事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四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鄭州××技術開發區九龍衛生院治療,被診斷為:1、左側額部軟組織腫脹伴皮膚擦傷;2、腹部閉合性損傷;3、左上肢皮膚擦傷;4、左下肢大面積皮膚擦傷;5、××。原告共住院15天,于2019年7月22日出院,出院醫囑載明:1、繼續院外對癥治療,兩天換藥一次,建議休息8周左右。2、必要時復診。
原告在鄭州××技術開發區九龍衛生院花費住院費7814.29元。其中,被告張XX于2019年7月8日、7月9日、7月12日分別向鄭州××技術開發區九龍醫院繳納原告馮XX住院費用3000元、2000元、2000元,共計7000元。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張XX另給其300元現金,但稱起訴時原告已經扣除了被告張XX所墊付的該7300元。
另查明:被告張XX駕駛的豫A×××××號車輛登記車主為王永霞。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雙方過錯比例分擔。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時被告張XX駕駛的豫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張XX賠償。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如下:
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票據,本院對原告的醫療費為7814.29元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5天,按照每天50元計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50元。營養費:原告住院15天,按照每天20元計算,原告的營養費為300元。交通費:結合原告受傷治療的實際情況,原告主張交通費300元較為合理,本院予以認定。護理費:原告住院15天,參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45677元/年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為1877.14元(45677÷365×15),原告主張護理費為1624.19元在其應受償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年滿67周歲,且其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事發時其有固定工作,收入并因交通事故導致其固定收入的減少,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0788.48元(7814.29+750+300+300
+1624.19),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張XX已經墊付7300元,原告的各項損失應予以扣除該7300元,其剩余損失應為3488.48元。對于被告張XX墊付的73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并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馮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3488.4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張XX墊付的73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三、駁回原告馮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元,減半收取43元,由被告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劉紅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白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