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楊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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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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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23民初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通海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張XX,男,漢族,農村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通??h。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云南楊X乙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X甲,男,漢族,農村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通??h。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02083278XXXX。
負責人:李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張XX與被告楊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被告楊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16273.45元,護理費1339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600元,營養費8550元,交通費6871元,住宿費3890元,殘疾賠償金401856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600元,共計578035.95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0000元,并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剩余458035.95元由保險公司及楊X甲承擔40%,即183214.38元,扣除楊X甲已支付的5000元,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支付288214.38元;二、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4日,原告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環湖路由海東駛往納古鎮方向,當車輛行至通??h路段時,撞在路邊停放的云F×××××輕型貨車右側,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通??h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甲承擔次要責任。此次事故導致原告多次住院治療,經鑒定,原告的傷達五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5000元。云F×××××輕型貨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楊X甲辯稱,沒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云F×××××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過高且無依據,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本公司已墊付的10000元,需在本案中扣減。原告主張的醫療費,部分醫療費已經報過醫保,應予扣減;主張的營養費,認可60天;主張的護理費不予認可;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原告的右臂手指可以自由握舉,只是肩關節、手肘關節無法自由活動,其鑒定報告鑒定到五級傷殘,是有片面性的,其只是一只手大部分肌癱,沒有完全癱瘓,要求對其傷殘重新鑒定;主張的交通費,請求法院酌情判決;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公司不是侵權人,且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過錯,故不承擔此項費用的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費用,因楊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保險公司只應承擔30%的責任。綜上,原告的多項訴請不合理,請法庭查清事實后,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4日,張XX涉嫌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環湖路由海東駛往納古鎮方向,當車輛行至通海縣路段時,撞在楊X甲停放在路邊的云F×××××號輕型貨車右側,造成張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云南省通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3042302018001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XX受傷后,先后到玉溪市人民醫院、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云南省第二人民醫院、云南聯頓骨科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通??h中醫醫院、通??h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46天,開支住院醫療費93447.71元,門診治療開支醫療費14348.92元,與此次交通事故有關的傷情為:1、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2、右側臂叢神經損傷;3、全身多處皮膚擦挫傷;醫生建議: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加強營養。2019年9月2日,云南省玉溪天平司法鑒定所天平司鑒字[2019]第176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1、被鑒定人張XX此次損傷評定為五級傷殘;2、被鑒定人張XX損傷自評估之日起后期治療費評估為人民幣5000元;開支鑒定費1800元。
另查明,楊X甲停放的云F×××××號輕型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張宴,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5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4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楊X甲已為張XX支付醫療費人民幣5000元,某保險公司已為張XX支付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原告張XX的損失范圍如何認定;(二)如何進行賠償。
關于爭議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張XX主張的醫療費,某保險公司提出有部分住院醫療費已報銷過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應予扣減的辯解意見,首先,張XX報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屬于張XX與醫保部門之間的關系,其次,根據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受害人承擔事故責任的,在其承擔責任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可以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予以報銷,所以,對于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而根據張XX提供的醫療費用票據,其醫療費應為107796.63,其主張過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營養費,應按照實際住院146天,每天30元計算,即:146天×30元/天=4380元,其主張過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護理費,因其父母屬于農村居民,按照農村居民每天29.5元,以實際住院146天計算,即:146天×29.5元/天=4307元,其主張過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某保險公司提出張XX的傷殘等級達不到五級傷殘,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而在張XX進行鑒定時,并不是張XX個人單獨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當天,某保險公司還派出公司職員陪同張XX一起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該份鑒定意見書系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及醫療機構檢查出具的相關材料而做出的,所以,對于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張XX雖然屬于農村居民,但其現在系在校就讀的全日制大專學生,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即:33488元/年×20年×60%=401856元,其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交通費,張XX受傷后多次到昆明、上海等地住院及門診治療,其提供的交通費票據為4402元,其主張過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住宿費,其未能提供相關住宿發票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鑒定費,因三期鑒定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鑒定費應為1800元,其主張過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后期治療費、精神撫慰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確認張XX損失費用如下:醫療費107796.63元,后期醫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600元,營養費4380元,護理費4307元,殘疾賠償金40185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4402元,鑒定費1800元,共計人民幣549141.63元。
關于爭議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楊X甲停放在路邊發生交通事故云F×××××J號輕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費用12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交強險賠償剩余部分,楊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且屬于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承擔30%的民事責任,云F×××××J號輕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不計免賠),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由楊X甲予以賠償,即:保險公司賠償(549141.63-120000-1800)元×30%=128202.49元,楊X甲賠償鑒定費1800元×30%=54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后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20000元;
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后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28202.49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義務共計人民幣248202.94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為張XX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實際應付人民幣238202.49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
三、由被告楊X甲賠償原告張XX鑒定費人民幣540元,從楊X甲已為張XX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5000元中抵扣;
四、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減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2000元,被告楊X甲負擔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沈長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朱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