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裴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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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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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金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裴XX,男,漢族,住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尊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尊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裴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豫0902民初4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裴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9)豫0902民初4901號民事判決,并駁回裴XX不當請求59,8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裴XX負擔。事實與理由:1.某保險公司拒賠發動機進水損失是基于保險險種的原因,具有正當性、合理性。發動機進水損失具有特殊性,該類損失單獨確定為一個險種,車主只有投保相應的險種才能獲得對應賠償。一審法院在裴XX沒有投保發動機涉水險的情況下判決賠償發動機進水損失違背基本事實和常理、常識。2.一審法院認為車損險保險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觀點不能成立。車損險保險條款雖然將包括暴雨等情況導致的損失確定為車損險賠償范圍,但在除外責任中將發動機進水損失排除在外,即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不包括發動機進水損失,不存在原審認定的“暴雨導致的發動機進水損失應否賠償約定不明確”的情況。
裴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于裴XX的車輛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故應當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并維持原判。
裴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裴XX車輛損失費64,690元、評估費2,500元,共計67,1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5日,汪俊鋒駕駛裴XX所有的豫J×××××號轎車行駛至濮陽市振興路邊拐村處時,因雨勢較大車輛被水淹沒,導致車輛受損。次日,裴XX向保險公司報案。2019年11月12日,濮陽市氣象局資料室出具《證明信》:據濮陽市氣象局氣象資料,2018年5月15日08時到2018年5月16日08時,人民辦自動雨量站降水量108.8mm,達到暴雨級別。(氣象學上24小時內降水量50.0-99.9mm為暴雨標準)。
裴XX單方委托濮陽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J×××××號轎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支出評估費2,5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經裴XX與某保險公司協商選定,由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委托濮陽貴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豫J×××××號轎車的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3月19日,該評估機構作出濮貴豐資評字[2019]第01025號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確定該車估損總值為64,690元。
又查明,2017年11月23日裴XX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99,9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23日00:00至2018年11月23日24:00。裴XX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在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同時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裴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豫J×××××號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某保險公司向裴XX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根據裴XX的報案記錄、濮陽市氣象局資料室出具的《證明信》,裴XX的車輛在暴雨天氣中涉水行駛,導致車輛損壞。本案中,暴雨系車輛涉水的主要原因,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故暴雨是引發事故的有效近因。關于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并沒有明確約定,原、被告對此也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本案的保險合同系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客戶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同時又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應作出不利于某保險公司的解釋,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裴XX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險,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屬于車輛損失保險理賠的范圍,不予采納。關于裴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河南貴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系由裴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共同協商選擇并由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評估報告詳細載明了評估依據、評估方法、評估過程、評估結論等,系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依法出具,鑒定意見科學、客觀、真實,鑒定程序亦合法,故依據該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確認裴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64,690元。裴XX主張其向濮陽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支付的評估費2,5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裴XX單方委托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結論已被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所推翻,一審法院并未采納該鑒定結論,故裴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單方委托支出的評估費2,5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裴XX保險金共計64,6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裴XX保險金64,690元;二、駁回原告裴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80元,由裴XX負擔6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18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條約定: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第六條規定:保險期內。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其中第四項約定的是暴雨等原因。同時第十條又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中第八項約定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附加險條款中包含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暴雨情況下涉水行駛車輛導致發動機損壞,機動車損失保險中關于“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能否適用。
2018年5月15日,涉案車輛在遭遇暴雨天氣,車輛被水淹沒,造成發動機進水損壞通常是由暴雨和涉水行使共同作用所致。保險責任中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遵循近因原則。本案中造成發動機損壞的原因為暴雨造成路面積水過深,車輛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進水后損壞。暴雨應是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故暴雨是引發事故的有效近因。綜上,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對暴雨造成的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該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免責條款,不適用本案,裴XX的車輛在暴雨情況下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損壞,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范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章臣
審判員 張慧勇
審判員 李光勝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