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肖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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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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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1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山東省樂陵市,現住東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山東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暫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864751XXXX。
代表人:燕淑和,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肖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肖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8月26日13時35分,被告肖X駕駛車牌號為京Q×××××號小型轎車,沿峨眉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濟寧路路口南側時,與前方同向行駛至此的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肖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XX無責。
二、各類人身損害費用:原告醫療費89310.63元,交通費酌情確定700元、車輛損失800元、施救費150元等共計90960.63元。原告目前尚未治療終結。
三、墊付費用情況: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被告肖X墊付原告醫療費8000元。
四、車輛保險情況:被告肖X駕駛的京Q×××××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1份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中的交通費,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肖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90960.6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仍需賠償原告80960.63元,被告肖X墊付的8000元從保險公司賠償款中扣除予以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損失80960.63元(被告肖X墊付的8000元從保險公司賠償款中扣除予以返還被告肖X)。
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的訴訟請求。
款項支付辦法:被告保險公司將其中73999.26元(包括肖X應負擔的訴訟費)直接匯入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東營西城支行62×××52賬戶內,將其中6961.37元直接匯入東營區人法院過付款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1.77元,減半收取1055.88元,由原告王XX負擔17.25元,由被告肖X負擔1038.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