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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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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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25民初1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建湖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袁XX,男,漢族,居民,住鹽城市亭湖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
負責人高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蔣夢晨,該公司員工。
原告袁XX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屆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袁XX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4871元整。2、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如有)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與訴訟,但向本院郵寄答辯狀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認定沒有異議,車輛魯A×××××在我司投保交強險、5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對修理清單和維修費發(fā)票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22時10分左右,魯A×××××小型轎車沿煙滬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煙滬線(204國道)與岡西線交叉口時,與原告所有的蘇J×××××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雙方車輛部分損壞。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袁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魯A×××××的車輛駕駛?cè)素撌鹿实拇我熑巍J鹿拾l(fā)生后,原告對其所有的蘇J×××××小型轎車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用11570元。
另查明,魯A×××××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原告車輛受損照片、原告車輛修理清單、修理費發(fā)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權(quán)受法律保護。原告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失,依法有權(quán)獲得賠償。魯A×××××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袁XX負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魯A×××××的車輛駕駛?cè)素撌鹿实拇我熑危敚痢痢痢痢痢列⌒娃I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本院據(jù)此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袁XX因本起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屆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袁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4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錢文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仇正婷
書記員 曾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