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乙保險公司,張XX,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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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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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625民初16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志丹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楊XX,女,漢族,住陜西省延安市志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男,漢族,住志丹縣。被告:張XX,男,漢族,住延長縣,系陜JXXXXX號出租車駕駛員。
被告:薛XX,男,漢族,住志丹縣,系陜JXXXXX號出租車實際車主。
被告: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志丹縣。
法定代表人:侯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漢族,住志丹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志丹縣。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系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XX與被告張XX、薛XX、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延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張XX、薛XX、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根據陜西省2019年交通事故傷殘標準規定,賠償原告治療費128527.91元、交通費4778.70元、住宿費16876元、住院期間誤工費1354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354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370元,住院期間營養費4150元,傷殘鑒定費2840元,十級傷殘賠償費66638元,傷殘鑒定誤工期限費23250元、傷殘鑒定護理期限費1395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摩托車損失費2950元、摩托車修理費1500元、殘疾器具輔助費1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法律規定算;2、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再另行訴訟;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8日21時35分許,駕駛人張XX駕駛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陜JXXXXX號小型轎車,由志丹縣迎賓大道出發駛往志丹縣柳樹坪,當行駛至事發地超車時,與駕駛人楊XX駕駛的二輪電動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原告在志丹縣人民醫院治療1天,后又轉至延安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73天。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在西安市紅會醫院住院治療15天。后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此外傷后左髕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未達50%),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50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限為住院期間均需營養。此外傷后續治療費約需10000元。后經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作出志公交認字[2018]第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求。
被告張XX辯稱,其系陜J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人,該車的全部損失應當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薛XX辯稱,其系陜JXXXXX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該車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他共計給原告墊付了90000元醫療費。
被告志丹縣順達公司辯稱,陜JXXXXX號出租車掛靠他公司,他公司與被告薛XX簽訂過協議,協議約定了該車發生事故產生的費用他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決駁回原告對他公司的訴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他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他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其中醫療費應該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訴訟費與鑒定費他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志丹縣XX社區XX中心XX社區便箋、房屋租賃合同、志丹縣城南小學證明有異議,認為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對轉院收條有異議,該收條不符合交通費的法定形式,且雇車費用也已經超出一般包車費用;對住宿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證據均有異議,認為原告在延安住院期間,不存在無法住院而需在外住宿的情形,且徐海榮為醫院留陪人,醫院已提供護理床,另外發票提供方,該酒店的位置距離原告住院酒店較遠,不符合正常情況,且原告親戚的住宿費用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且該證據不符合發票形式,無法證實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故不予認可,交通費票據請法庭酌情認定。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住院的情況;對摩托電瓶車,因在本次事故中損壞,故應予賠償;對原告提交的轉院收條、交通費票據、住宿費票據,鑒于原告因此次事故實際產生了交通費用、住宿費用,本院酌情認定。本院依法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8日21時35分許,被告張XX駕駛掛靠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所有人為薛XX的陜JXXXXX號小型轎車,由志丹縣迎賓大道出發駛往志丹縣柳樹坪,當行駛至事發地超車時,與原告楊XX駕駛的二輪電動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發后,原告被送往志丹縣人民醫院治療1天,因病情需要后又轉至延安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73天,共住院治療74天,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在西安市紅會醫院住院治療15天,兩次住院共產生醫療費128527.91元。本次事故經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作出志公交認字[2018]第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楊XX此次外傷后左髕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未達50%),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楊XX此次外傷誤工期限為150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限為住院期間均需營養;3、被鑒定人楊XX此外傷后續治療費約需10000元。
另查明,被告薛XX所有的陜JXXXXX號小型轎車,投保于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被告薛XX墊付了醫療費用90000元。
再查明,原告楊XX因此次事故受傷費用應確定為:醫療費128527.91元、護理費12600元、誤工費19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50元、營養費2670元、交通費、住宿費10000元、殘疾器具輔助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66638元、摩托車賠償金1500元、鑒定費2840元,以上各項費用共250525.91元。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為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因陜JXX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被告薛XX,其雇傭的駕駛人被告張XX駕駛該車造成第三人損害,故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告對事故發生無責任,其發生的所有合理損失應由被告薛XX承擔。同時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薛XX賠償。被告薛XX墊付的90000元應在賠償費用中扣除。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被告甲保險公司不承擔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故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由被告薛XX承擔。原告提出后期治療費用鑒定過低,主張本次訴訟不請求判令由被告人承擔后期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1100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支付原告電瓶車損失費1500元,以上共計1215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伙食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26,185.91元(原告楊XX在收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薛XX墊付的醫療費90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XX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減半收取975元,鑒定費2840元,以上共計3815元,由被告薛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延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閆新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