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盧X1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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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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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被告:盧XX,男,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
原告與被告盧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賠償款646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2日16時許,被告盧XX駕駛車牌號魯AXXXVE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天辰路與李尚祺駕駛原告承保魯AXXX8V小型汽車及段婷駕駛車牌號魯AXXX5H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乘客張麗、李紹凱受傷,盧XX及李尚祺所駕駛車輛受損,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開發區大隊處理,作出第3701974201880002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盧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尚祺、段婷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盧XX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李尚祺所駕駛魯AXXX8V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李尚祺向原告申請代為求償。經原告合理定損,確定魯AXXX8V車輛損失金額為8460元,并已支付完畢。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原告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本案被告盧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盧XX駕駛車牌號魯AXXXVE小型汽車在利寶公司投保交強險,利寶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向原告支付2000元,利寶公司已履行完畢本次事故賠償責任,剩余6460元應該由被告盧XX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未果,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盧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2日16時,被告盧XX駕駛車牌號為魯AXXXVE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天辰路與李尚祺駕駛的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魯AXXX8V小型汽車及案外人段婷駕駛的車牌號魯AXXX5H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乘客張麗、李紹凱受傷,盧XX及李尚祺所駕駛車輛受損。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開發區大隊處理,作出第3701974201880002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盧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尚祺、段婷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因案外人李尚祺所駕駛魯AXXX8V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李尚祺向原告申請代為求償。經原告合理定損,確定魯AXXX8V車輛損失金額為8460元,并已支付完畢。案外人李尚祺將保險事故賠償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另查明,經原告陳述,被告盧XX駕駛車牌號魯AXXXVE小型汽車在利寶公司投保交強險,利寶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向原告支付2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原告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本案被告盧XX對本次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盧XX駕駛車輛在利寶公司投保交強險,利寶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向原告支付2000元,剩余6460元應該由被告盧XX承擔。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46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