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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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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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與被告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劉XX支付甲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108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賠款支付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XX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保險人閆東為魯AXXX73號轎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保額為118812.8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一年。2018年3月17日22時21分許,閆東駕駛魯AXXX73號轎車沿泰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錦繡城小區門前時,遇劉XX醉酒駕駛燃油三輪車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魯AXXX73號轎車車輛受損,經公安機關認定劉XX全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閆東向甲保險公司申請代為求償,經甲保險公司查勘定損,魯AXXX73號轎車的車輛損失為10800元,甲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履行了賠付義務。由于劉XX醉酒、無證碰撞被保險車輛魯AXXX73號轎車,應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其造成的損失應負100%的賠償責任。鑒于甲保險公司已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了全部賠償義務,甲保險公司已取得本次事故的代位追償權。
在審理過程中,甲保險公司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利息為自賠款支付之日2018年5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劉XX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23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槐蔭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8年3月17日22時21分,閆東駕駛魯AXXX73號小型轎車沿泰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錦繡城小區門前時,遇劉XX醉酒后駕駛燃油三輪車沿泰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后劉XX駕駛車輛繼續向前行駛,閆東駕駛車輛追趕至興福寺路與齊州路路口東側時,將劉XX駕駛的三輪車截停。劉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使,且未實行右側通行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閆東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魯AXXX73小型轎車車主系閆東,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對該車輛進行定損,定損總價為10800元。2018年5月11日,維修單位濟南潤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收取維修費10800元。后閆東填寫《“代為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載明:保險車輛:被保險人閆東,號牌號碼魯AXXX73,駕駛員閆東,責任類型無責;責任對方:駕駛員劉XX;索賠申請:本人的保險車輛發生的上述事故已結案,相關的索賠材料已整理齊全,因責任對方尚未(或足額)向我支付賠款,因此特向你公司提出先行賠付的索賠申請。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尚未得到上述責任對方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的全部賠償,沒有放棄向責任對方索賠的任何權利。
2018年5月21日,閆東填寫《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記載:甲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魯AXXX73號車輛,于2018年3月17日發生事故。本人已收到貴公司賠款金額10800元。本人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貴公司,并授權貴公司得以本人名義或貴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本人保證隨時為貴公司行使上述權利提供充分協助。
2018年5月22日,甲保險公司向閆東支付108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魯AXXX73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閆東系被保險人,甲保險公司系保險人,在本次交通事故導致涉案車輛受損且劉XX未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的情況下,閆東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甲保險公司申請進行先行賠付合法有據,甲保險公司已經對涉案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且劉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甲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向劉XX請求賠償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的利息問題。甲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要求劉XX支付賠付款的利息合理,但甲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先行賠付后向劉XX主張過權利,故其主張的利息應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9年10月30日起算,其要求自2018年5月22日起算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甲保險公司賠償款10800元;
二、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甲保險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8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