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楊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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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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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8民初104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王X,男,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
法定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系王X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重慶上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蔣X甲,男,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
法定訴訟代理人:楊XX,女,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系被告蔣X甲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乙,重慶市永川區雙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楊XX,女,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乙,重慶市永川區雙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趙XX,女,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
被告:王X甲,女,漢族,住重慶市永川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8903795XXXX。
負責人:許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重慶昌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蔣X甲、楊XX、趙XX、王X甲、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的法定訴訟代理人王X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蔣X甲、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甲、趙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2019年4月8日,蔣X甲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王X沿玉屏北路從汽摩機電城方向往箕山路方向行駛,行至玉屏北路長安店外路段時,與前方沿玉屏北路從汽摩機電城方向往長安汽車方向右轉彎行駛由趙XX駕駛的渝BXXXX3號臨時號牌小汽車相碰撞,造成蔣X甲、王X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一勤務大隊認定蔣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XX承擔次要責任,王X無責任。
二、肇事方及肇事車輛的基本情況及投保情況:王X甲系渝BXXXX3號臨時號牌小汽車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
三、受害人情況、其他賠償權利人概況及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原告王X系農村居民戶口,事故發生前已在城鎮工作生活一年以上。
四、傷殘等級、續醫費等鑒定情況:王X出院后委托重慶法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8月27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王X頜骨骨折經固定治療遺留功能障礙屬九級傷殘。王X為此墊付鑒定費950元。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王X的醫療費進行審查,蔣X甲申請對王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雙方共同選取的重慶市明正司法鑒定所對此進行鑒定。2019年12月26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王X頜骨骨折經固定治療遺留功能障礙屬九級傷殘;王X醫療費中超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費用標準金額為27985.50元;醫療費中未見明顯與外傷無直接關聯性費用。蔣X甲為此支付鑒定費1400元。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元。
五、損害后果:
1、醫藥費:92076.70元。其中王X2019年12月18日住院醫藥費及2019年12月13日門診醫藥費中超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經某保險公司及王X甲協商確認為醫藥費金額的20%,即1972.46元,此費用由王X甲根據趙XX過錯程度予以承擔。其他醫藥費中超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費用標準金額經鑒定為27985.5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
3、營養費:2000元。
4、護理費:924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0元/天×77天)。
5、誤工費:酌定為7000元。
6、殘疾賠償金:139556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8、交通費:酌定800元。
9、鑒定費:950元。
六、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應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申請,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為王X墊付搶救費用21400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藥費限額內為王X墊付了醫藥費10000元。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本案賠償費用的計算。王X在上述第五條中的損失合計261462.70元,剔除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醫藥費21400元后尚余240062.7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藥費限額內賠償王X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王X110000元。其余損失120062.70元剔除王X醫藥費中超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29957.96元(1972.46元+27985.5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根據趙XX責任比例(30%)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故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王X27031.42元。綜上,某保險公司共應賠償王X147031.42元,抵扣其公司已墊付的醫藥費10000元后,其公司還應賠償原告137031.42元。王X醫藥費中超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29957.96元,其中1972.46元王X甲自愿根據趙XX的過錯程度承擔591.74元,此系王X甲自愿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王X也未表示反對,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其余超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27985.50,應由趙XX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8395.65元。王X的剩余損失84043.89元,應由蔣X甲承擔,因王X系無償搭乘,本院酌定減輕蔣X甲10%的賠償責任,蔣X甲應賠償王X75639.50元,因蔣X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此費用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即被告楊XX承擔。
八、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合計244225.10元。
以上事項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五條3、4、5、6、7、8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137031.4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趙XX支付原告王X8395.6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三、由被告王X甲支付原告王X591.7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四、由被告楊XX支付原告王X75639.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五、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10元,由被告趙XX負擔723元,由被告楊XX負擔16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金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姜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