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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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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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12民初62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王X,男,漢族,住山東省蒙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張XX,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河東區。
負責人:亓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諸葛XX,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王X與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張XX,被告陳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諸葛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8日,被告陳XX駕駛車牌號魯Q×××××號普通貨車,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蘭山區某某路與某某路四叉路口東50米路段轉彎時,與原告駕駛車牌號魯Q×××××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另經核實,被告駕駛的魯Q×××××號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應依法予以賠償。
被告陳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我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由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放在孟某賓名下,實際所有人是我。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及不計免賠。在核實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本案評估費、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8日5時,被告陳XX駕駛車牌號魯Q×××××號普通貨車,沿青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蘭山區某某路與某某路四叉路口東50米路段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王X駕駛車牌號魯Q×××××號小型轎車(車載孟某相、劉某紅)發生碰撞,造成孟某相、劉某紅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無責任。
魯Q×××××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系原告王X,該車經山東臨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其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維修費用為23855元。原告王X還支付施救費260元。
魯Q×××××號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為孟某賓,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陳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陳XX的行為構成侵權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原告王X單方委托作出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故對原告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相關賠償項目據此計算。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損失數額,魯Q×××××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以評估報告為準,即23855元。施救費系原告王X為防止或減少標的物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予以賠償,數額以相關票據為準,即26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實,故本院不予認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一方陳XX承擔賠償責任。陳XX承擔的該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車輛損失21855元、施救費260元,共計22115元,以上合計24115元。因原告王X所訴合理合法費用均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完畢,故被告陳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否負擔本案訴訟費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不負擔訴訟費,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王X損失共計24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計2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1元,原告王X負擔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大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雯麗